中评社╱题:香港制定五年发展规划的宪制基础与制度兼容 作者:曹旭东(广州),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长;赵伟英(广州),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香港编制首个五年发展规划不会损害其高度自治权,更不意味着其转向计划经济。《国家发展规划法》第37条以“支持”等措辞体现对高度自治权的尊重。国际经验表明,新加坡、日本、欧盟、美国等经济体均有类似战略规划,与自由市场经济兼容。香港五年发展规划应定位为战略引领性、服务支撑性、弹性适应性的行政政策框架,政府“定方向、搭平台、优环境”,资源配置仍由市场主导。
2026年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正式宣布,特区政府将首次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全面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①这一政策宣示标志着香港管治思维的深刻转变,具有多重标志性意义。从治理模式演进维度观察,香港长期以来依赖年度《施政报告》《财政预算案》和阶段性政策文件推动发展,缺乏系统性、前瞻性的中长期战略规划框架。2024年1月,香港特区立法会辩论并通过《制订香港特区发展愿景,主动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的议案,促请特区政府积极制订中长期发展愿景,主动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并争取将有关发展愿景纳入国家“十五五”规划之中。②这一诉求得到特区政府的积极回应,李家超指出,五年规划将涵盖经济、金融、创科、教育、医疗、住房、青年发展等关键领域,由行政长官亲自领导跨部门专责小组统筹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的目标是“让特区自身布局与国家节奏更配合,强化政策连续性,在大湾区建设与国家整体发展中占据更主动的位置”。③
社会各界对香港制定五年规划一事普遍反响积极,④但也存在一些不解。这些困惑可概括为两点:一是香港对接国家的发展规划,是否会影响“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二是香港传统上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政府制定五年发展规划是否与市场经济制度相悖?本文将从发展规划的性质、“一国两制”的内涵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出发,对这两点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香港制定规划提供理论参考。
一、香港五年发展规划的制度背景与治理定位
对于香港特区而言,202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香港回归以来首次自主编制五年规划的历史性时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明确指出,香港当下处于经济转型期,面临劳动力技能需求变化、国际竞争加剧、地缘风险上升等多重挑战,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可带来新空间、新动能。⑤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下简称《国家发展规划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对港澳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作出专门规定,为香港编制五年规划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
香港五年规划编制工作采用了最高层级的组织保障机制。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亲自领导跨局、跨部门、全政府的专班进行统筹,各政策组陆续成立准备小组,“十五五”规划纲要正式公布后,准备小组转为编制工作组,进行政策编制并全速推进。⑥这一组织架构设计体现了三个显着特征:
1.领导层级的最高化。规划编制工作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亲自挂帅,确保有关工作获得充分的行政资源和政治权威,超越了常规的政策协调机制。这与新加坡等国的发展规划由总理直接领导的国际经验相契合。⑦
2.参与范围的广泛化。2022年成立的“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督导组”负责制定香港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的策略方案。该小组以行政长官为组长,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三位司长为副组长,并由特区政府全体司局长共同参与,形成了跨局、跨部门的专班机制,打破了传统官僚体系的部门壁垒,促进政策协调与资源整合。
3.工作推进的时效化。采取两步走策略,第一步是香港特区各政策局成立预备小组开展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的准备工作;第二步是国家“十五五”规划公布后将准备小组转为编制小组,目标是今年内完成规划的制定工作,体现了行政效率的优化。
二、国家发展规划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在探讨香港是否以及如何制定五年发展规划时,必须首先澄清一个核心宪制问题,即国家发展规划制度与“一国两制”及香港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如果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被理解为对香港发展的直接指令,则可能被误认为与香港享有的自治空间存在张力。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规范与制度实践两个层面,对这一关系进行细致分析。
(一)《国家发展规划法》第37条的规范性质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37条原文为:国家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国家发展规划法》第37条的设计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技巧。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置于句首,确立了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制度走向的关切。“支持”一词表明中央政府的角色定位是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给予保障,而非指令、强制、替代。“主动对接”则将行动主体明确为港澳特区政府,强调其自主性和积极性,而非被动接受、机械执行。
这种措辞设计与内地规划编制中的用语形成鲜明对比。《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使用的是“指标分解”“考核评估”等具有约束力的表述,且设置了实施监督的章节,将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而对港澳则采用“支持”“促进”“便利”等引导性表述。
《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为香港参与国家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和制度预期。在此之前,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主要依赖政策宣示和个案安排,缺乏稳定、可预期的制度框架。规划法的出台,将中央支持港澳发展的政治承诺转化为法律规范,将分散的政策实践整合为系统的制度安排。该法的表述包含三个层次的核心要素:一是原则宣示,将“一国两制”作为处理国家规划与港澳关系的基本方针;二是目标设定,将“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作为港澳制定发展规划的价值目标;三是行为引导,采用“支持”而非“要求”的措辞,体现对港澳高度自治权的尊重。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37条可以界定为“中央支持性立场”而非“强制性要求”。从规范结构看,该条采用“国家……支持……”的表述,主语是“国家”而非具体国家机关,谓语是“支持”而非“要求”“命令”,宾语是港澳“主动对接”的行为而非具体结果。从法律后果看,该条未规定违反情形的法律责任,也未设定相应的执法机制和纠正程序。这种“支持性立场”的法律表达,与中央对港政策的一贯立场相一致。回归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依法施政。
(二)《国家发展规划法》并不约束香港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附件三所列法律,限于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香港自治范围的事务,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发展规划属经济管理事务,明显属香港自治范围,因此《国家发展规划法》不会被列入附件三。香港五年规划的编制和执行,不受该法具体程序规定和实体要求的直接约束;香港特区政府的规划行为,其直接法律依据来源于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而非国家层面的规划法。
从权力来源角度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但授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管理权由特区政府依法自主行使,这是高度自治权在规划领域的核心体现。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编制五年规划属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特区政府基于本地实际情况、运用自身治理资源、回应社会发展需求的自主决策行为。
从实践层面观察,香港五年规划的编制启动、内容设计、程序安排均由特区政府主导决定。行政长官强调规划将“基于香港实际情况”“保持政策弹性”“广纳社会意见”。对接时机的自主性体现在香港选择在“十五五”规划纲要全文公布后再启动具体编制工作;对接内容的自主性体现在香港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主动选择对接的重点领域和具体方式。这一过程中,不存在来自中央的指令、审批或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