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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并受贿应否并罚
http://www.CRNTT.com   2025-04-30 13:45:08


 

  我们认为,对于甲收受好处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一是甲分别实施了受贿行为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通常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不必然要求其以受贿为手段,同理,即使银行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也不必然导致违法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和受贿行为相对独立,不具有必然关系,不应认定为牵连犯。二是两个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贷款秩序,其要义在于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受贿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在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基础上,对行为侵犯的每个法益均应当进行评价。故甲同时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数罪并罚。

  杨建:违法发放贷款罪与受贿罪具有完全独立的构成要件体系。前者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制度为核心要素,行为特征表现为逾越审慎经营原则违规授信;后者则以权钱交易为本质特征,行为模式呈现谋利行为与财物的非法对价关系,两罪在法益保护上既无重叠亦无派生关系。本案中,甲主观方面明显存在不同犯意:其一,在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中,认知要素集中于对信贷审批程序的违规操作,意志因素体现为放任重大金融风险的形成;其二,在受贿行为中,犯意表现为追求不正当经济利益,具有明确的权钱交易合意。此双重犯意分别对应不同犯罪目的,若从一重处断,将导致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金融风险或者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无法在量刑中充分体现。因此,本案中,对甲分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既严格遵循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也贯彻了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符合惩治金融腐败犯罪的裁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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