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现实中,贷款发放涉及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多个环节,各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环环相扣,只要某一环节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违反了相关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其他环节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影响对该名经办人员的定性处理。另外,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立足于实质判断而非形式审查。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授意或者强令下属违规操作发放贷款,自己不在信贷流程上留下任何痕迹,但这些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在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此种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不在信贷流程中,也不影响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结合本案,甲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相关公司和个人请托,授意下属不严格调查,形成不实的调查报告,并作为分管副行长对相关公司和个人申请的贷款予以审核通过,甲的行为对违法发放贷款的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另外,依据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甲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为3670万元,造成本金456.25万余元未收回,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甲收取信贷客户财物并违法发放贷款,是应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按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
龙琎琎:甲除违反国家规定审核同意向相关公司或个人发放贷款3670万元、造成本金456.25万余元未收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外,还收受了上述贷款相关人员好处费35.68万余元。有观点提出,甲是在收取信贷客户财物后才违法发放贷款,受贿和违法发放贷款构成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应重复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