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宇:审查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甲除了存在前述放贷收息型受贿犯罪行为外,还存在筹集100万元出借给信贷客户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并收取利息45万余元的行为。经查证,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这段时期因资金短缺,同期向不同民事主体有多笔借款,且多笔借款所支付的月利率大于或等于3%。同时,甲没有为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谋取利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公司借款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是为了向甲输送好处。鉴于此,我们认为,该笔借款行为权钱交易特征不明显,不宜认定为受贿。
杨一龙:甲的行为虽不构成受贿但构成违纪,甲向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出借资金的行为开始于2018年10月1日前,该出借行为一直持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且直到2019年1月才收回借款本息,应当适用案发时施行的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其行为定性处理。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尽管现有证据表明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确有资金需求,该民间借贷关系真实,但甲时任A市C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明知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是A市C区支行信贷客户,仍向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放贷收息并获取了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因此甲的行为已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应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给予其党纪处分。
3 有观点认为,甲审核同意发放贷款3670万元仅仅是发放贷款的一个环节,因此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看待该观点?
杨一龙: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对于甲接受有关公司和个人请托,在明知其借款用途不真实、贷款资料虚假或冒名贷款等情况下仍审核通过贷款,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争议。但有观点认为,甲审核通过贷款仅为发放贷款环节中的一个非决定性环节,不应让甲承担违法发放贷款的刑事责任,如果认定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那么就应追究贷款环节所有人的罪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