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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白皮书十周年:央港权力关系回顾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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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佳佳(北京)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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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界关于全面管治权的两种概念界定方式是不同阶段下全面管治权的权力内容变动的体现。全面管治权授权产生高度自治权,这种授权关系是单向度、分层次、有期限的;中央作出授权以后,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关系包括直接管治的关系和监督关系。在管治关系中,中央的管治权力与高度自治权不是截然二分的,但是必要时中央行使共同事权具有优先性。中央监督特区行使高度自治权意味着不直接处理特区自治范围内事务,但监督的对象应及于高度自治权的全部领域。全面管治权及其相关表述的提出实现了“一国两制”框架内央港权力的平衡,并为央港良性的权力互动关系指明了一个可操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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