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21日,行政长官李家超出席国际调解院总部大楼举行的国际调解院开业仪式表示。
中评社╱题:“国际调解院与香港:共赢、挑战与未来发展” 作者:伍俐斌(广州),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港澳和海外统战工作理论广东研究基地研究员;毛嘉琪(广州),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国际调解院是中国发起成立、专门提供调解服务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香港具有“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人才优势和完善的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可以助力国际调解院高效运行。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为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加快实现由治及兴提供了发展新机遇。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也需要应对来自地缘政治和调解制度自身的诸多挑战。
2025年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签署仪式在香港举行。来自亚洲、非洲、拉美和欧洲的85个国家和近20个国际组织的高级别代表出席,其中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国际调解院由中国等19个国家共同发起,是发展中国家为国际社会贡献的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也将是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议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调解是与谈判、调停、仲裁、司法解决等并列的和平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因此国际调解院是落实《联合国宪章》的重要机制,对完善全球治理、促进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8条,国际调解院总部设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调解院选择落户香港,绝非偶然。香港法治和专业服务能力等是香港可以助力国际调解院顺畅履行职能、发挥预期作用的重要优势,同时国际调解院也为香港由治及兴、服务国家带来了新机遇。
一、香港助力国际调解院的优势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之一,亦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香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保持独特优势,不仅在金融、贸易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人才,而且在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众多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才。香港还具有成熟的法律服务基础设施,这构成国际调解院在香港运行所需的政治经济法律基础。
(一)“一国两制”制度优势
“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使香港成为国际调解院的优选地。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保持其作为中国境内唯一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独特性。普通法系国家中有许多是国际商贸、国际金融较发达的国家,每年都有数量庞大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及其衍生的解决需求,相当比例的国际争议当事人更为信赖普通法及其司法制度。在“一国两制”制度安排下,香港既完整保留了普通法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又有毗邻内地的地利之便,较之其他普通法法域更加熟悉内地法律制度和社会情况,不少法律从业人员有普通法和内地法的双重背景并可在内地进行执业。香港还是国家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中央政府坚定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支持其以“中国香港”名义与世界各国、地区、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各领域交流合作。这一切都使得香港在解决国际法律纠纷方面,尤其是解决涉内地的国际法律纠纷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制度和政策优势。
具体到调解领域,中央政府近年来持续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香港调解人员和调解组织跨域开展执业,围绕香港调解组织和调解人才进内地、“港式”调解模式的借鉴和引进等关键议题展开积极探索,以实际行动助力提升香港调解事业在内地、澳门乃至亚太地区的影响力和辐射效应,进一步增强其在跨境纠纷解决上的竞争力。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地法院、仲裁机构已广泛开展聘任港籍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的创新实践,为香港调解人员在内地执业提供便利。2021年,粤港澳三地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促进三地在调解员的选任和评定等方面的标准化。2022年,粤港澳三地司法行政部门又联合制定出台《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进一步推进三地调解规则的衔接、促进跨境争议以调解方式解决。2024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关于吸纳港澳调解组织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特邀调解组织的试点方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前海法院进行试点,首批引进香港国际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会、香港和解中心、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等四家香港调解组织入驻内地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促进了“港式”调解在内地的扎根。2024年12月,粤港澳三地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2024年)》,名册所列的146名调解员中共有49名来自香港。
综合来看,香港正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通过背靠“一国”、善用“两制”,从而不断扩展自身调解事业的发展空间、持续提升域外影响力,有潜力成为涉内地和普通法国家间各类纠纷的“超级调解人”,这为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和政策基础。
(二)专业人才优势
香港社会素以法治健全闻名于世,有着高度发达的法律服务业和数量众多的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存在高度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数量庞大的高素质法律从业者为国际调解院提供了充足的人才保障。香港本地法官以及外籍法官都拥有丰富的普通法审判经验,可通过判例使司法裁判适应经济社会变化,以开放包容的法治体系解决争议,为调解提供专业全面的支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香港有超过13000名执业律师和大律师,并拥有来自31个司法管辖权的1542名注册外地律师;香港有923家本地律师行和来自21个司法管辖权的94家注册外地律师行。①香港律师拥有的中英双语优势与普通法制度优势相得益彰,可以为国际争议的解决培育和提供大量的法律等专业人才。部分香港律师还有着内港复合背景,熟练掌握内港两地的法律规则和技能,甚至同时拥有内港两地的法律执业资格。香港律师有能力为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尤其有能力为国际或区际法律纠纷提供专业支持,亦可成为理想的调解员人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香港还拥有高度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从业的调解员均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是香港调解员资质审核和培训教育的专门机构,专职负责受认可调解员的资质标准制定、从业资质审核、业务培训教育等工作。在香港要成为受认可调解员,一般需要完成由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组织的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资格考核,只有部分极富调解经验的人士方可申请豁免上述认可程序,因而调解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由法官、律师、调解员等构成的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律人才群体,为香港调解事业的持续发展和国际调解院的运行提供了充足的专业人才保障。
(三)法律基础设施优势
香港已经成为各大国际争议解决机构集聚地。香港的核心地段中环汇聚着本地、区域及国际法律组织办事处,如1985年设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08年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亚洲事务办公室、2012年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2014年设立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港设立了亚太区域办事处,202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在港设办事处。争议解决机构汇聚香港,说明香港的法律服务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便于国际调解院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实现高效对接,显着提升国际调解院的运行效能与全球影响力。
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发布的《202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 2025),香港的竞争力在全球6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3位。在《202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四个竞争力因素中,香港在“政府效率”和“营商效率”的排名上升至全球第二,在“经济表现”和“基础建设”的排名亦分别上升至全球第六和第七;在竞争力的子因素方面,香港在“税务政策”和“商业法规”排名全球第一,“国际投资”“教育”和“金融”排名全球第二,“国际贸易”和“管理方式”排名全球第三。
香港历来重视“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应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与调解相关的激励性制度,还对调解进行了专门的本地立法,为调解提供了完备且运作良好的法律基础设施。香港的调解机制始于1980年,初期围绕建筑工程纠纷、离婚案件进行,至2000年在法院试行后常设这一纠纷解决机制。2009年,香港司法机构制定出台了《实务指示31─调解》的指引性文件,专门围绕调解给予实务指示。依据上述指示,对于无合理理由而拒绝参与调解或未达调解的“最低参与程度”的当事方,法院可作出对其不利的诉讼费用安排,以此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程序。同年,香港律政司开始推广“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向公司、组织、个人等推广签署“调解为先”承诺书,引导承诺人在遇到争议时优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对于在香港社会推广调解作为替代性解纷方式产生了积极影响,目前已有超过一千家公司、组织等签署了承诺书。2010年,香港律政司又制定出台了《香港调解守则》,旨在为调解确立通行标准,保障调解服务质量。
2013年,香港专门针对调解进行本地立法,制定出台了《调解条例》,为推广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明确法律保障。2014年,香港创造性地制定了《道歉条例》,鼓励争议当事人及时通过道歉防止争端恶化、促进争议的和睦解决,为调解解决争议提供了辅助性的法律支持。2015年,香港和解中心设立“香港调解结合中国国际仲裁”机制,在香港执行深圳仲裁机构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2017年,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设立CEPA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内地和香港各自指定并公布调解机构及调解员。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允许第三方通过资助仲裁、调解获得回报,香港是继新加坡后第二个进行相关立法的亚太普通法适用地区。
由是可见,香港的调解机制及配套制度措施,由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已日趋成熟和完备,在调解人员选任、调解程序的运行、调解当事人利益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纠纷的推广等与调解有关的诸多关键事宜上均做到了有法可依、有制可循。香港存在支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完备且运作良好的法律基础设施,这是其被选定为国际调解院总部设立地的重要制度优势。
二、国际调解院是香港的新机遇
当前香港正积极打造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发展战略,迈入由治及兴新阶段。国际调解院的落户,将为香港实现前述目标带来新机遇。
(一)国际调解院是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新机遇
荷兰海牙是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重要国际司法机构的所在地,也是国际私法会议的主要举办地,被誉为“和平与正义之城”(the City of Peace and Justice),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使用“世界法律之都”(legal capital of the world)这一表述高度评价海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而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是近年来国家或地区间竞争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新加坡等地纷纷通过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等方式,试图成为领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规定支持“香港建设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不仅是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而且是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重要机遇。
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将完善香港现有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健全“诉讼+仲裁+调解”全链条争议解决体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早已提供成熟的国际仲裁服务,使香港在解决国际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且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将为国际社会提供更灵活、高效的选择,为国际争议各方搭建平等对话、和平协商、和解互信的可持续平台,降低纠纷解决的公共成本,有利于当事方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以和平方式处理分歧,以对话协商解决争议,以互利互惠摒弃零和博弈,促使香港从“仲裁高地”升级为“诉讼+仲裁+调解”的全能型国际法律枢纽。
国际调解院将使香港成为高效、和平化解国际争议的首选地。首先,调解充分尊重当事方意愿。国际调解院以中立、非对抗的方式为当事方提供自愿参与、平等对话的平台,尊重当事方意思自治。这是国际调解院与传统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核心区别之一。如在投资领域,当事方难以在诉讼或仲裁启动后对程序产生影响,且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聚焦于违约赔偿,当事方协商解决争议的空间小,极易导致投资者、投资者母国、东道国之间的关系疏远甚至破裂。而调解程序的启动、进行、终结、和解协议的方案完全取决于当事方的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方关系。其次,国际调解院受案范围、服务产品更广泛,不仅包括国家间争议,也包括一国与他国国民间的争议以及私主体间的国际商事争议,更好地适应日益复杂的全球治理需求,增强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吸引力。国际调解院充分保障国家主权,《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25条第3款规定国际调解院对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等涉及主权的争议,尊重国家的排除声明。国际调解院创新了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将极大地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国际调解院是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的新机遇
国际调解院落户于作为“一带一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关键节点和经贸枢纽的香港,不仅可以为香港带来更广泛的经贸合作,而且将使香港更好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国际调解院促使香港更好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已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但“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较低,中国与沿线部分国家的经贸合作制度化水平较低,使“一带一路”面临复杂的国际投资和贸易环境,发生国际商事纠纷的可能性较大。由于“一带一路”缺乏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沿线各国多青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来解决相关争议。②
如今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将推动香港构建以“仲裁+调解”的“一带一路”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场所,为香港带来多方面的发展机遇:一方面,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调解院具备更稳定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的运行规则,以平等协商解决争议、以公平普惠摒弃零和博弈,促使“一带一路”实现合作共赢,为香港带来更多法律服务、经贸、金融、物流需求,引进、吸收更多国际组织及学术机构的合作项目及配套设施进驻,加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国际调解院发展了国际组织的组建架构和运行规则,意味着香港需要积极进行资源整合与人员配置,为国际调解院的组建和运行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服务,承办更多国际会议、学术研讨、专业培训活动,带动相关行业持续发展,不仅能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强化“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而且进一步夯实和扩大香港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构建服务亚太、面向全球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调解院将促进香港更好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首先,粤港澳大湾区正加速商事调解规则衔接,国际调解院可以为大湾区实现粤港澳三地调解机制对接提供参考。其次,粤港澳大湾区可以借鉴国际调解院的组织体系与运营模式,统筹整合大湾区调解资源,构建稳定可持续的调解组织。再次,国际调解院吸收、汇聚世界各地优秀调解人才,在调解员培养、选拔、资格互认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为三地构建调解员培养与交流机制提供范式。总之,国际调解院的成立将推动粤港澳三地跨境商事调解的发展,共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协同发展。
(三)国际调解院是香港加速实现由治及兴的新机遇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国际法律服务是服务贸易中商业服务的一个分部门。法律服务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不仅意味着一种产业形态,也表明所在城市乃至所属国具有良好的法律和商业环境,这对于这些城市及所属国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③
以英国为例,英国是全球第二大法律服务市场,也是欧洲最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其在西欧法律服务费用总收入中占三分之一。④法律服务是英国金融及相关专业服务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整个经济的增长提供支撑。2023年,法律服务活动的总收入增至471亿英镑,该行业为英国经济贡献了370亿英镑,占英国实际总增加值(Gross Value Added, GVA)的1.6%,并实现了76亿英镑的贸易顺差。⑤而伦敦被认为欧洲的“法律之都”并非因为它是众多国际组织的驻在地,而是作为国际商事争议尤其国际海事争议的解决场所。据HFW(即国际知名的夏礼文律师事务所)的报告显示, 2019年超过80%的国际海事仲裁案件是由在伦敦的仲裁机构受理的,2020年其继续保持了作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地位,2022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收到了大约1807份新的海事协议仲裁,高于2021年的1657份,是HFW自2016年开始其海事仲裁数量统计以来的最高水平。⑥
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有助吸引世界各地人士来港以调解及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不仅可以加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还可以为香港吸引更多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进驻,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地位和知名度。国际调解院将为香港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如调解员、翻译员、研究员和行政人员等,并吸引国际法律专业人士和学者来港,有助推动法律实务、研究和国际司法合作的发展,加强香港的国际法律网络,而且将吸引更多国际会议和展览等相关活动在香港举行,继而促进酒店、餐饮和运输物流等其他行业的发展。⑦
国际调解院将是香港加速实现由治及兴的重要契机,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正法治、国家支持等重要因素的推动下,未来香港将迸发出更强大的国际竞争力。
三、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后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国际调解院与香港是相得益彰的关系,但目前面临着地缘政治和调解自身存在的诸多挑战。
(一)地缘政治的挑战与应对
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演变,美国视中国为主要竞争对手,推行对华全面遏制政策。2019年“修例风波”发生以后,美国加紧干涉香港事务,通过了《香港人权与民主法》《香港自治法》等,单方面取消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对治港官员和在港企业实施制裁等;限制美国投资者及企业在港投资经营,出台各种涉港人权报告,利用政治经济双重压制,制造舆论破坏香港的营商环境和外国投资者及企业对香港的信心。
《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后,美国诬称中国“利用国际组织来推行全球审查制度、限制基本自由、使其本国企业获得优势”。⑧
应对地缘政治的挑战,中国应保持战略定力,按照自己的节奏,发展各项事业。只有自身发展强大了,才能从容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国际调解院在创建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等法律文件办事,吸引更多国家签署并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调解院的积极性,充分保障国际调解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调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将影响国际调解院的运行效率
作为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之一,调解是一种新生事物,自身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尽管地缘政治对国际调解院的有效运作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但国际调解院面临的最大挑战或许是和解协议⑨的执行问题。根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和解协议”是当争议各方通过本公约项下的调解就解决全部或部分争议的和解条款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调解充分尊重当事方意愿,所有程序以当事方自愿为基础。不同于仲裁、诉讼等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各国法律鲜有直接赋予和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是调解的共同特征和弊端,这严重制约了争议当事方诉诸调解的积极性,也严重制约了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广泛使用。
国际调解院同样面临着和解协议的执行难题。《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规定了国际调解院可以调解的三类争议:其一,对于国家间争议,当事方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是条约、声明、公报等形式,其法律效力或性质取决于协议本身,只能依赖于国家自愿履行,无法强制执行。其二,对于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争议,由于国家享有执行豁免,或国家可能对涉及执行的事项提出保留,也导致无法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正因为可能涉及国家豁免问题,《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并未规定前述两类争议的执行问题。其三,对于私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41条规定,“可由缔约国根据其可适用的法律予以执行”,并规定“缔约国需要谈判达成一项本公约议定书,明确规定缔约国执行第一款所述和解协议的条件”。由此可见,公约并没有直接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而是留待各国法律自行解决该问题,并规定由各缔约国针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条件达成专门的议定书。这一规定不同于《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直接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该公约对和解协议采取直接执行机制而非审查机制,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缔约国要求执行和解协议,而不要求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或者建立控制机制。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推动调解可以具有甚至超越仲裁的发展,但这一过于超前的制度设计却导致该公约迄今仍未被普遍接受。⑩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饱受诟病之处便是虚假调解可能泛滥。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没有严格、统一的准入或者资格标准的情况下,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效力可能会成为实施《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隐忧。对于诉讼和仲裁,尽管已经有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这些专业机构和法官、仲裁员这些专业人士,尚且难以完全杜绝虚假诉讼和虚假仲裁。如果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欺诈或虚假调解,那么极可能对第三方或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当事人可能会人为地创造一些国际商事纠纷,滥用调解,并且到公约的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从而实现其非法的目的。
国际调解院或许正是注意到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制度设计存在的隐忧,选择了留待各缔约国依国内法执行和解协议和就执行条件另行达成议定书的做法。这不失为稳妥之举,可以增强各国对国际调解院的接受度。
但由于目前商事调解仍是一个较新的争议解决方式,各国对跨境执行商事和解协议的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又由于和解协议的执行对国际调解院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香港完全可以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总之,解决和解协议的执行难题,一方面需要仰赖国际社会对调解制度的接受程度和各国关于调解的国内立法进展;另一方面则需要国际调解院的各个缔约方群策群力,共同打造一个权威可信、高效专业的国际调解院,⑪国际调解院的公信力将是和解协议执行力的可靠保障。
四、结语
作为一个新事物,国际调解院有望为国际争议的和平友好解决作出应有之贡献,但它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克服前进道路上的种种难题。香港具有为国际调解院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的基础和优势,应当抓住国际调解院为其创造的发展机遇,加速推进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发展目标,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香港由治及兴。
注释:
①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议会事务部:《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panels/policy-pulse/pp2025-04-hong-kongs-legal-and-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c.pdf,2025年8月16日访问。
②朱伟东:《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3期,第41-50页。
③蔡从燕:《城市与国际法律秩序关系视野中的上海:迈向“国际法律之都”?——兼论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的场所选择问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第40-54页。
④The Rule of Law, the Courts and the British Economy, p.12, https://supremecourt.uk/uploads/the_rule_of_law_the_courts_and_the_british_economy_54eaa5ca0a.pdf,2025年8月12日访问。
⑤UK legal services 2024: Legal excellence,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https://www.thecityuk.com/media/ewkgespt/uk-legal-services-2024-legal-excellence-internationally-renowned.pdf, 2025年8月13日访问。
⑥The Maritime Arbitration Universe In Numbers: Is London’s Crown Under Threat? https://www.hfw.com/app/uploads/2024/04/005239-HFW-Maritime-Arbitration-Universe-in-Numbers-Sep-23.pdf,2025年8月16日访问。
⑦《立法会十五题:国际调解院》,2025年7月9日。
⑧《美国批评中国计划成立的国际调解院是推行反民主价值观的工具》,https://www.voachinese.com/a/us-china-hongkong-iomed-20250605/8036864.html,2025年8月27日访问。
⑨内地通常将当事人经第三方调解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称为“调解协议”, 区别于其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但港澳地区一般称之为“和解协议”或“经调解的和解协议(medi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 ”。香港法上的“调解协议”(agreement to mediate)指,“两人或多于两人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调解”。 澳门所称“调解协议”的含义与香港基本相同。
⑩该公约自2019年在新加坡开放签署后,截至目前仅19个国家批准了公约,且主要是中小国家,中国、美国、英国等虽签署了公约,但迄今均未批准。
⑪孙劲、纪小雪:《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背景、基础及进展》,《国际法研究》2023年第6期,第15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5年10月号,总第334期,P1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