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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台独”路径下对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曲解

2025-12-03 15:36:22
  中评社╱题:“法理台独”路径下对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曲解 作者:高圣惕(武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二级教授;芦斌洋(武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联合国大会第 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合法权利,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其非法占有的席位逐出,全面否定了“一中一台”的论调。偏绿学者却基于“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曲解该决议,声称其“未处分台湾地位”、“否定蒋介石集团1949-1971年占领台湾的合法性”和“不妨碍台湾入联”,旨在为“人民自决”和“法理台独”铺陈基础。本文厘清“法理台独”的国际法路径,指出曲解第2758号决议有悖事实和法律之处,强调“台湾光复节”的国际法意涵。

  一、前言

  美国将战略重心转向亚太后,加速“国际化”台湾问题,掏空一中原则,硬推“两国论”。2025年2月4日,美国代表在世界卫生大会(WHA)妄称“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并未排除台湾有意义参与联合国系统,不能成为排除台湾的基础”。2025年4月23日,美国首次在联合国安理会指责中国大陆“误用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而孤立台湾。2025年7月2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所谓“涉台地图法案”,禁止美国国防部制作和展示将台澎金马描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地图。台湾当局则积极配合,赖清德在2024年9月24日表示 “台湾与中国互不隶属”,还妄称中国大陆“扭曲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并与一中原则不当连结,宣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无权参与联合国体系和其他国际场域”。①这些说法突显“台湾地位和归属”是讨论第2758号决议的关键。台当局曲解第2758号决议的目的是铺垫“法理台独”的“国际法路径”和强化台湾的“国际能见度”,可能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及和平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本文将析论偏绿学者“两国论”的国际法路径,讨论第2758号决议在“法理台独”当中的角色并指出其法律和事实的误区。

  二、偏绿学者对第2758号决议的曲解

  李登辉当政时,偏绿学者已在台公开主张第2758号决议与台湾无关,论点凝聚于黄昭元主编、2000年出版的“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一书(简称“论文集”)。“论文集”宣称第2758号决议针对的是中国“代表权”问题,非台湾的“会员资格”问题。②2007年陈水扁当局以“台湾”之名申请联合国会员试水,申请书遭联合国秘书长依据第2758号决议及一中原则退回。③偏绿学者仍坚持应以“台湾”为名申请加入联合国(以下简称“入联”),为排除障碍,偏绿学者主张⑴该决议凸显蒋介石政权欠缺中国代表性及统治台湾的合法性;⑵该决议否决“双重代表”、“两德模式”和“两韩模式”的可能性;⑶该决议未提及台湾,故不妨碍台湾入联。以下分论之。

  (一)第2758号决议确认蒋政权的非法性

  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曰:“大会记取《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维护《联合国宪章》与对联合国必须谨守宪章的原则都是重要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驻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权利,承认其政府的代表是中国驻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刻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与所有附属组织非法占有的席位逐出。”

  以“台湾不属于中国”为前提,偏绿学者主张内战导致“中华民国”丧失“领土”,损及其国际法人格,蒋介石为首的“中华民国”政府如同丧家之犬,不再是“合格的”国际法主体。黄居正认为,1951年旧金山和会未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任何一边宣称代表的“中国”参加,显示当时各国已无法确定哪个政府才能代表中国,国民党政府遂无资格代表中国。即使日本抛弃台澎主权,使其成为无主地,“中华民国”也没有资格于1951或1952年依照国际法的“先占”而取得台澎主权。黄昭元认为,当政府统治的土地与人民根本不具同一性时,不能承认两者仍然是同一政府,即使该执政团队使用相同国号或宪法。因此,1949年败退台湾的“中华民国”是在台湾的“流亡政府”。④陈隆志援引第2758号决议中的“立刻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与所有附属组织非法占有的席位逐出”,认为既然蒋政权的代表被排除在联合国外,“中华民国”在国际社会则失去合法性与正当性,⑤据此证明1949年以后霸占台湾的蒋政权是一个窃盗中国的非法政权,无权代表中国,亦无统治台湾的正当性。⑥这些主张的误区是罔顾《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书》(简称日本《降书》)和台湾光复节。偏绿学者无法自圆其说的是,他们奉为上国的美国和日本自1949年到1970年代,甚至是第2758号决议通过后,还曾承认蒋政权“合法代表中国、合法统治台湾”。

  (二)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2758号决议规定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驻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陈隆志认为这解决了中国的代表权问题,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中国及中国人民。陈俐甫认为该决议消灭“分裂代表”与“共用中国代表”的可能,南北朝鲜、东西德在联合国的“双重代表”模式遂不适用于台湾入联。林立据此认为必须放弃“中华民国”的招牌,“台湾才有生路”。李登辉时期推动所谓“务实外交”,放弃“汉贼不两立”的立场,不在一中原则之下抢夺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而以“分裂国家”的“两德模式”企图解决台湾的国家资格问题和国际组织的参与问题。此举失败,偏绿学者遂认为,“九二共识”和一中原则内含的“一中”在联合国场域内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入联”只能脱离中国,须改换招牌为“中华民国在台湾”、“中华民国台湾”或者“台湾国”。

  (三)第2758号决议未处分台湾地位

  陈隆志认为,第2758号决议解决的是“中国代表权”问题,决议不提台湾,也不决定台湾的归属与国际法律地位,遂不妨碍台湾入联成为新会员国。陈文贤主张该决议既“没有决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也没有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台湾及台湾人民”。因此,在该决议确认中国的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坚持一中原则的后果就是“将台湾困在中国框架内走不出去”。⑦同样的,这些论点的前提也是“台湾不属于中国”。

  (四)误区:“国家-政府”的混淆和第2758号决议的无限上纲

  笔者认为,偏绿学者论述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前提是“台湾于1971年之前不属于中国”。而涉及“台湾回归中国”的关键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和台湾光复节,偏绿学者无法逃避,遂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和中国三者间的关系。

  台“外交部”2025年5月9日第148号新闻稿曰:“《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等具国际法效力的文件都已确认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权,而且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不存在。”⑧显然,台当局主张(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1949年才产生的新国家,与“中华民国”是两个国家。(2)台湾属于“中华民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这种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缺乏依据。

  1912 年2 月12 日,清帝发布退位诏书。同年3月11日,民国统一临时政府成立,外交部致电各外交代表:“本日外交部以中华民国统一临时政府已告成立,袁大总统于三月十号举行受任礼,所有满清前与各国缔结各项国际条约,均由中华民国政府担任实行上之效力,凡已结未结及将来开议各项交涉案件,均即由驻在国之临时外交代表继续接办。”该临时政府表示:“今之言承认,非指国家而言,乃指政体而言。”⑨换言之,满清和民国之间是“政府继承”关系,两个政府在国际法上是代表“中国”之前后政府,1912年之前的中国由满清政府代表,之后由中华民国(统一临时政府)代表。中华民国在1912年向外国政府寻求的是“政府承认”,而非“国家承认”。

  同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公布时,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政府。从《开罗宣言》的文字就看出国家与政府的不同:“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因此,台“外交部”所谓“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不存在”和“中华民国台湾是主权独立的民主国家,与中国共产党威权统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来就互不隶属”的说词不符合国际法,枉顾1949年在包含台湾省的中国领土上经由革命发生“政府继承”的国际公认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非建立一个领土仅限于中国大陆的新国家,而是通过革命要在包含台湾的全中国领土建立“新政府”来代表(领土并未改变的)中国,并剥夺蒋介石集团(“中华民国”政府)对中国的代表权。⑩

  中英建交、中美建交、中日建交的文件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彼此争夺的是外国的“政府承认”,彼此的关系是“政府继承”以及“国家代表权”的替换。试问,若“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两个国家,中英、中美、中日建交何需以英台、美台、日台“断交”为条件?此外,蒋介石政权自1949到1971年在联合国声称代表的,也并非独立的“台湾国”或是“不属于中国的台湾”,而是领土包含中国台湾省及中国大陆各省的全中国。内战失败的蒋介石政权从1949年起就在联合国持续反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代表权”的呼声,自称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因此,中华民国是1912-1949年的中国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49年后的中国合法代表,两个政府先后代表同一个国家,即领土包含台湾及中国大陆的中国。否则,为何第2758号决议通过后,蒋介石的代表要离开联合国?

  陈隆志提出的“第2758号决议全面否定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台湾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论点,其实过头了。第2758号决议的法律效果是“立刻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与所有附属组织非法占有的席位逐出”,因为蒋介石所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并非全中国的合法代表。第2758号决议涉及的是领土包含台湾和中国大陆的“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的归属。有效统治全中国99.6%领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起在联合国主张自己才是中国的合法代表,在1971年终能成功。就台湾而言,联合国官网称其为“中国台湾省”,这也符合两岸的法律制度。蒋介石集团从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节)起合法对台行使领土主权,自此为了“中国的名义”统治台湾。联合国在乎的并非地方政府的代表,而是国家的代表。蒋介石集团从1945年起作为台湾“省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遂与第2758号决议无关。

  其实,偏绿学者以第2758号决议为基础得出的结论是“台独国际法路径”的核心。下文将说明“曲解第2758号决议”和“法理台独的国际法路径”的联系关系。

  三、“法理台独”下的“台湾法律地位”

  李登辉在卸任前一年(1999年)提出“两国论”,偏绿学者则从宪法和国际法两路径论述“法理台独”。第2758号决议为“国际法路径”的关键之一,核心就是“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即:1949年败退台湾的蒋当局乃是“流亡政府”,因为“台湾不属于中国”。又因蒋对台的占领欠缺合法性,使得“台湾的法律地位不能确定”,第2758号决议则能“证明蒋政权的非法性”。以下分论之。

  (一)1988年以前台湾主权未定

  由于1951年“旧金山和约”(又称“对日和约”)和1952年“台北和约”未规定台澎主权归属,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澎主权,偏绿学者遂提出“台湾法律地位”的三条思路:⑴“无主地”的观点,陈英钤主张“中华民国”自日本放弃台澎主权之日起,根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取得台澎主权。⑵林立主张“旧金山和约”无意让台湾成为无主地,而是留待日后决定。在同盟国对台湾地位作出处理之前,台湾的主权应归全体同盟国或者全体国民所有,这种主权处理应由同盟国或者“台湾”人民依照“人民自决”处理。⑶陈隆志主张,蒋介石流亡政权将台湾置于戒严的威权高压统治下,“台湾人”被剥夺了基本自由与人权。蒋家政权在这个军事统治阶段(1952-1987年)“没有合法和正当性”。自1988年起台湾开启“民主化”,即“终止动员戡乱”、“国会”全面改选、“总统”直选,遂达成有效的“人民自决”,发展出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演进为一个“主权独立的新国家”。⑪

  据笔者观察,较多偏绿学者(以及民进党当局)偏向林立或者陈隆志的观点。林陈论点皆需“非法化”1952-1971年间蒋政权对台统治。陈隆志认为,在1952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日本正式放弃台澎的主权之后,台湾国际法律地位未定。随着1988年开始的台湾政治的民主化与本土化的民主大转型,台湾由军事占领区进化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据此,偏绿学者下一步的论述重点在于“民主转型”产生“台湾国”国格和要件。

  (二)“中华民国在台湾”满足国家的条件?

  “论文集”作者主张台湾满足《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简称《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一条的条件。该条规定了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就国民和政府方面,国民即国家统治权力的客体。张嘉尹认为,台湾有2300万居民,比许多国家的人口要多。政府方面,居民需具有同一个“国籍”,使用同一种护照,受到同一个法秩序支配,向同一个“政府”缴税,有选举资格的国民还可以在“总统”选举日选同一个“国家”的“总统”。就此,1996年之后台湾开始“总统”直选,“中华民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遂“台湾化”,⑫足证台湾有确定的居民和统一的政权组织形式。

  就领土方面,民进党当局罔顾台湾现行法律制度,违法主张“中华民国”的“领土”仅限于台澎金马。由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未列举“中华民国”领土范围,仅在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廖福特竟无视“1947年宪法”的制宪历史与之前中国历朝历代的领土情况,主张既然“宪法”无明确领土规定,“中华民国”领土则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合。⑬

  就与他国交往的能力方面,林立认为尽管台湾“外交”艰难,但仍有29个“邦交国”,证明具备“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5年9月“中华民国”仅剩下12个“邦交国”。


  (三)“台湾”有无“国家承认”?

  “论文集”作者认为,尽管台湾符合上述四要素,但却不被国际社会认可为“国家”,障碍在于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由于“中华民国”的“邦交国”越来越少,第四个国家要素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逐渐式微。其实,就国际法而论,承认分为“构成说”和“宣告说”。否定台湾“国家资格”的理由之一即为“国家承认的数量太少”,这是依据“承认的构成说”。“宣告说”则认为政治实体是否为国家是客观存在之事实,其法律人格是国际法所赋予,不依赖于既存(其他)国家的承认,国家承认只是确认某个政治实体已具有国家属性。林立认同“宣告说”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获得所有国家的承认,国际法没有规定至少需要几个国家承认才能成为国家,国家主权平等,不因承认国的大小强弱而有效果的不同。因此,台湾并未拥有太多的“国家承认”,不影响所谓的“台湾国”的国际法地位。

  笔者必须指出,前述讨论应属误导舆论,问题不在于台湾获得的“国家承认”具有“构成效果”还是“宣示效果”,而是在于台湾根本无法获得“国家承认”。偏绿学者以及台湾当局过去三十多年来的问题,是持续将没有(或不敢)宣布独立的“中华民国政府”争取“代表中国”而获得的“政府承认”包装曲解成想像中的“台湾国”获得的“国家承认”,故而做出违反事实、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主张。举例而言,梵蒂冈外交部官网公布邦交国,出现青天白日满地红的“中华民国”旗,名称就是“China”。可见梵蒂冈承认台当局是中国的“代表”,这是不折不扣的“政府承认”,此类例子不胜枚举。就台湾现行法律制度(如“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和司法实践(如2025年1月24日台湾“最高法院”针对阮芳勇案判决)而言,中国大陆仍为“中华民国领土”,中国大陆的人民并非外国人。⑭依据国际法,承认的“给予”不能超出“主张”。台湾并未宣布独立,其他国家岂能给予“国家承认”?因此,“台当局已经独立建国,领土仅限于台澎金马,人民仅有2300万,而拥有国家承认”的说法,欠缺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四、“人民自决”与第2758号决议

  如前所述,偏绿学者认为第2758号决议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中国的联合国代表权。 法律地位“未定”而“不属于中国”的台湾却在1988年因实行“民主化”,让“中华民国”完成本土化改造,即“台湾建国过程”,姜皇池和陈隆志主张这是适用“人民自决”原则来决定台湾前途的过程。但,“人民自决”是什么?

  (一)有别于“民族自决”的“人民自决”?

  偏绿学者主张的“人民自决”来自“民族自决原则”,后者在国际法中存在已经超过一百年。所谓的“人民自决”只是“民族自决”的低仿版。

  黄居正以规范“民族自决”的《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第1541、1514与2625号决议,以及1966年《国际人权盟约》作为所谓的“人民自决”的国际法依据。偏绿学者主张规范“民族自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是规定“人民自决”:“所有人民(all people,应译成“民族”)都有自决权,凭此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地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为自圆其说,他们主张“人民自决”和“民族自决”只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翻译。⑮

  就此,笔者有所质疑,联合国官方中文版将“people”翻译成“民族”而非“人民”是有意为之。“民族自决原则”原本就是让饱受异族欺压的民族能够自行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⑯反观台湾,自古以来就是来自中国各省的汉民族移居去处,二战后随同蒋介石到台的“外省人”和“本省人”根本是同语言、同文字、同宗教、同文化、同种族和同基因,唯一不同就是到台的先后。过去80年来,后到的“外省人”和先到的“本省人”广泛通婚融洽相处,如果不是因为选举语言的操弄,台湾人早已没有省籍区别。身为汉民族的偏绿学者硬要套用不符合不适用于台湾的“民族自决原则”,遂改名为“人民自决”。

  “民族自决”原则仅适用非自治领土或殖民地,偏绿学者援引只对个案有拘束力的东帝汶案(East Timor Case)和魁北克分离案(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而硬要扩张其适用范围,主张“人民自决”已被法庭认定为有全面性和普遍性,遂发展出“对内人民自决”原则,原来的“民族自决原则”称为“对外人民自决”。偏绿学者认为“对内人民自决”可赋予一国内受极度迫害的人民分离出去的权利,透过多数决同意,使“人民拥有选择其政府形式之权”。曾建元认为台湾当局所追求的并非主动独立,而是把自决权当成一种被动防御式的武器来“拒统”。姜皇池借用卡西斯(Antonio Cassese)的观点发展出“人民自决”的消极防御作用曰:“国际法有关人民自决所引伸结果之一是:现在违反人民自决之行为绝不能取得任何领土法律权原。”在未经“台湾人民”自由表达意愿前,任何将台湾移转给中国之行为,均违反“人民自决”原则。⑰

  (二)第2758号决议与“人民自决”有关?

  偏绿学者主张,未经“台湾人民”自由表达意愿就将台湾交给大陆,构成“人民自决”原则的违反。这种主张的前提是:台湾的现状是“台湾人民”行使“人民自决”后的结果,故应证明在台湾存在有别于中国人民的“台湾人民”,还要证明“台湾人民”身处惨状有权行使“人民自决”。 就此,偏绿学者主张第2758号决议确认了蒋政权没有合法性,证明“台湾人长期受压迫状况凄惨”。

  要论证“台湾人民”与中国人民不同,前提是台湾和大陆分属不同国家(即“两国论”)。廖福特主张国家的一部分有权脱离而寻求独立建国,从而构成分裂国家。他预想台湾属于中国,后通过国家的分裂而取得独立地位。姜皇池则认为此种观点会推翻“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或是“台湾为有别于中国的主权独立国家”。姜皇池主张必须强调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从未取得台湾领土主权”,否则台湾问题将不可避免地纳入中国内政问题来讨论。

  所谓的“人民自决”(其实是“民族自决”)的主体传统上限于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姜皇池无限上纲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是“all peoples”,故而所有人均可适用,“台湾个案当然可以适用”。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625号《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自决权是人民有不受异族征服、统治与剥削的权利。就偏绿学者而言,承认第2758号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中国代表权”旨在“将台湾从中国剥离”,使“台湾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排除大陆人民而行使自决权。

  偏绿学者论证“台湾人民”有资格行使自决权时,还主张在“去殖民化”后,“台湾人民”仍可行使自决权。他们认为,台湾受“非本土政权”如国民党接替日本和大清帝国以及其他殖民帝国统治的严重影响,“至今尚未去除殖民化”。2008年的“总统”大选让中国国民党的马英九上台,就是“台湾还没有去殖民化”的证明!⑱黄居正援引有关去殖民化的联大第1514号决议、第1541号决议和第2625号决议,主张这些决议使台湾人民可用“民主之方式与宪法制定之程序表达他们的意愿”,如此可以“保有变更其国际法上之主权地位之自由”,而“台湾人民在二战之后并未被有效谘询是否同意成为中华民国的多民族集团一部分”。

  (三)“人民自决”的误区和背叛

  笔者质疑的是,偏绿学者从偷换“民族自决”的概念到山寨“人民自决权”的低仿版,妄称后者为国际法原则,再将之适用到“民族自决”无法适用的台湾住民身上,硬推“台湾人民享有自决权”的主张。他们援引的是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和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两份文件赋权对象却是跟台湾毫不类似的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和其他任何未取得完全独立地位的领土。⑲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魁北克分离事件的判决认为,《友好关系宣言》只对在“殖民统治”或者“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赋予自决权。⑳台湾算吗?根据联合国数据,现存17个非自治领土不含台湾,联合国称台湾为“中国台湾省”。敢问偏绿学者前述主张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何在?如果所谓的“人民自决原则”是偏绿学者“拒统”的武器,如果台湾真是一个不同于中国的“独立国家”,娴熟联合国规制的这些学者何不援引最好武器,即《联合国宪章》第2条4款来“反并吞”?而要辛苦创造一个不存在于国际法却左支右绌的“人民自决”概念给台湾用?

  偏绿学者论述最具自毁性之处在于他们认同李登辉、陈水扁、蔡英文、赖清德在1996年、2000年、2004年、2016年、2020年和2024年基于普选成为台湾领导人,嘉许此为台湾“民主化”的进程,却将基于相同程序在2008年和2012年两度高票选上领导人的马英九作为“台湾尚未去殖民化”的证据。可见偏绿学者只容许他们中意的候选人上台,却不接受台湾人选出他们不中意的领导人。这难道不是对他们倡导的“人民自决”和“民主”原则的藐视和背叛?

  五、结论

  偏绿学者迎合美台当局而主张“台湾不属中国”作为曲解第2758号决议的前提,从而逐步推动“法理台独”。首先,无视中国政府在1945年台湾光复节合法恢复对于台澎的领土主权行使、枉顾1949年在全中国发生的是“政府继承”之举世皆知事实,歪曲称“台湾澎湖不属于中国”导致蒋介石集团为流亡政权。第二,以“台湾不属于中国”为前提来曲解第2758号决议的地理范围,导出该决议不涵盖台湾,故不影响台湾“入联”,然而联合国长久以来给予的“中国台湾省”称谓反驳了此种论调。第三,歪曲称台澎因“对日和约”及“台北和约”导致“法律地位未定”故“不属中国”、罔顾“和约”签订前台澎业已归还且属于中国的事实。第四,胡乱适用《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规定的四要素和“国家承认的宣告说”,将台当局与北京政府争夺“中国代表权”所获得的“政府承认”歪曲称为“台湾国”获得的“国家承认”、罔顾台湾当局的法律和司法判决至今仍将中国大陆当成“中华民国领土”和不将大陆人民当成外国人的事实。第五,就所谓的“台独建国”的方式而言,偏绿学者恣意扩大“民族自决国际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创造足以让天下大乱的“人民自决”的概念,将之适用到“民族自决”不能适用的台湾。第六,主张第2758号决议否定蒋政权在台统治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妄称决议居然能证明“饱受欺压”的台湾住民有权利主张“人民自决”而建立“台湾国”!第七,主张台湾当局在1988年之后实行民主化,慢慢在这个“法律地位未定”之地长出“台湾国”,国名仍是“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台湾”。过程中,偏绿学者乐于接受普选产生的民进党领导人,拒绝接受普选产生的国民党领导人,将之称为“去殖民化”的逆流。第八,遭到只在乎结果的偏绿学者“背叛”的“人民自决原则”,沦为“拒统”武器。基于“一边一国”的认知和错误前提,偏绿学者主张未经台湾人民同意,中国不能“并吞台湾”。倘若有一天台湾人果真投票同意“和统”,偏绿学者恐怕也不接受结果,如同他们在2025年7月26日和8月23日硬推“大罢免”,意图清洗掉他们不乐意看到的国民党“杂质立法委员”。

  “法理台独”的克星就是被美日台当局刻意遗忘的“台湾光复节”的国际法意涵,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在台北中山堂所做所说的就是落实《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降书》对台湾地位的处分规定和拘束力,美日代表在场遂不反对陈仪长官宣称“中国恢复对台湾主权”。如此宣判了后来出现的“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的死刑,台海问题属于中国内政成为定论,恐怕这才是台当局过去25年来不庆祝台湾光复节的真正原因。

  注释:

  ①中时新闻网,“Concordia峰会发表演说 赖清德:民主台湾与专制中国互不隶属”,2024年9月25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925001490-260407?chdtv,2025年6月1日访问。

  ②黄昭元等,《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2000年,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第369页。

  ③陈隆志:《旧金山对日和约、联大第2758号决议与台湾地位》,新世纪智库论坛第56期,2011年12月30日,第37-39页。

  ④同②,第31页。

  ⑤陈隆志:《台湾与联大第2758号决议—过去、现在与未来》,新世纪智库论坛第96期,2021年12月30日,第4页。

  ⑥陈俐甫:《与谈:联合国“中国代表权”争议始末(1949~1971)》,新世纪智库论坛第96期,2021年12月30日,第40-41页。笔者注:此言反而证明台湾属于中国。

  ⑦陈文贤:《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中国代表权与台湾的国际空间》,新世纪智库论坛第72期,2015年12月30日,第14-15页。

  ⑧台“中央通讯社”:“中俄联合声明贬损台湾主权‘外交部’正告中国停止歪论”,2025年5月9日,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5090190.aspx,2025年7月22日访问。

  ⑨侯中军:《“成立在我,承认在人”——辛亥革命期间中华民国承认问题再研究》,《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5期,第56页。

  ⑩Klabbers, Jan, Martti Koskenniemi, Olivier Ribbelink, and Andreas Zimmermann, eds. State Practice Regarding State Succession and Issues of Recognition, (Leiden, The Netherlands: Brill | Nijhoff, 07 Aug. 2023) ,p.32-33.

  ⑪同⑤,第7页。

  ⑫张嘉尹:《台湾化的“中华民国”——介于国际法与宪法之间的考察》,摘自黄昭元等,《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2000年,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第88-89页。

  ⑬廖福特:《特殊宪政关系与国家资格之认定与承认》,摘自黄昭元等,《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2000年,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第285-286页。

  ⑭高圣惕、芦斌洋:“两国论”的“宪法路径”和误区,《中国评论》,2025年5月号,总329期,第30-36页。

  ⑮姜皇池:《论“人民自决”适用于台湾之可行性:实质要件之考察》,1997,《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26卷第2期,第43页。

  ⑯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https://www.ohchr.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venant-civil-and-political-rights,2025年4月3日访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2200-XXI,2025年4月3日访问。

  ⑰参见姜皇池:《台湾国家定位与相关国际法议题》,摘自黄昭元等,《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2000,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第223页。

  ⑱黄居正:《人民自决权、联合国与台湾》,新世纪智库论坛第48期,2009年12月30日,第72页。

  ⑲Natalie Jones,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Right of Peoples to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Law-Making,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2021, brab004, p.6.

  ⑳Supreme Court of Canada, Secession of Quebec, Re, Reference to Supreme Court, [1998] 2 SCR 217, (1998) 161 DLR (4th) 385, (1998), 55 CRR (2d) 1, ILDC 184 (CA 1998), 20th August 1998, para.130, 133-134.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5年10月号,总第334期,P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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