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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再论中国南海主张的代表权问题 | |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
以2016年3月21日的《南海政策说帖》为例:(1)台湾当局从历史、地理和法律角度主张南海四大群岛的领土主权归属中国,提出相关的历史证据和国际法依据。换言之,台湾当局提供大量的历史证据支持中国南海领土主权主张佐证中菲间争端系“领土主权争端”,对中国有利。(2)以台湾当局实际控制的太平岛单独主张海域权利,并提供大量事实证据佐证太平岛的“岛屿”自然条件,换言之,在海域权利方面,主张“整体论”的中国政府与台湾当局“仅就太平岛主张海域权利”的论调明显不同,不利于中国主张。 第二,管辖权问题证据:(1)2014年12月16日仲裁庭曾向菲国提出26个问题,其中第15个问题关于中国“南海断续线”内主张海域历史性权利,〔31〕仲裁庭关注到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在2014年9月1日的“南疆史料特展”开幕致词表示“在1947年宣布U形线(南海断续线)的时候……那时候的领海的观念是3海里,……,最多到12海里,没有其他的所谓的海域主张”。菲国迅速引用该发言证明:中国未主张断续线内的海域历史性权利。〔32〕 (2)“南疆史料特展”后,由台湾当局于2015年7月将展示的档案编辑为《南疆史料选辑》一书出版,〔33〕菲国以该书无档案记载中国20世纪之初在南海有任何官方活动,佐证中国断续线内海域主张不符合历史性权利的条件。〔34〕 四、南海仲裁庭突破可受理性门槛,违反“2758号决议” 4.1仲裁庭歪曲中国政府意思,否决“群岛整体主张” 证据可否发生影响,在于法庭考查后是否予以采纳。首先,仲裁庭直接认定该案与“领土主权问题”无关,粗暴解决了争端可受理性的“主权争端”议题。〔35〕其次,为解决海域权利主张之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可谓煞费苦心。第一,审查证据时,变造中方2011年4月14日外交照会的文字:将其中的谓语“is”改成“are”,“is”为单数谓语,表明主语“南沙群岛”是作为单一整体主张;谓语为“are”时,则表明主语系“南沙群岛中的多个岛礁”而非整体。〔36〕第二,歪曲中国政府真实意思,反以台湾当局的“太平岛单独主张海域权利”认定中国就南沙群岛“多个”海上地物(而非整体)可否主张海域权利与菲国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争端,蛮横解决“菲国诉求不能反映争端”或“争端不存在”的问题。〔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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