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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多维视角审视ECFA存废

http://www.CRNTT.com   2020-09-07 00:05:06  


(表1:不同类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特征比较)
 
  (三)ECFA性质辨析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ECFA是仍在进行中、尚未完成的协议,或认为ECFA是框架协议,不属于“过渡性协议”。从ECFA后续协商情形看,2016年民进党上台后拒不承认“九二共识”,导致两岸两会协商被迫中断,ECFA后续协商随之被迫中断,已经谈不上“仍在进行中”;尚未完成其实正是由于ECFA是FTA的过渡协议,尚未完成向FTA的升级。而从ECFA内容来看,它是一个框架协议,总体上是“目录式”的,除早期收获部分外,其余部分不涉及具体内容,需要通过后续协议逐步从框架协议过渡到正式协议,ECFA协议内容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争端解决部分均约定两岸应不迟于ECFA实施后六个月内就相应内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尽管ECFA内容上是框架协议,但性质上确实属于向正式FTA过渡的“过渡性协议”。高孔廉先生和邓岱贤先生也指出,“架构”协议就是无法一步到位FTA前的初步协议。

  二、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视角的审视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相关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突出的两大经济发展趋势之一,也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重要议题。早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 Bela)就将经济一体化定义为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状态⑤;加拿大经济学家利普塞(Riehard Lipsey)进一步将区域经济一体化概括为6种等级递增的形式:特惠关税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特征比较见表1)。⑥根据利普塞的划分方法,ECFA属于特惠贸易协定,是最低层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仅仅是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进程的起步。自由贸易区的新增特征是商品自由流动,一般在FTA实践中以零关税范围涵盖90%以上商品为标准。关税同盟的新增特征是对外统一关税,即对缔约方之外国家或地区采用统一的关税。共同市场的新增特征是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包括资本、人员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经济同盟的新增特征是经济政策协调,要求缔约成员在共同市场基础上,彼此协调财政、货币和汇率等经济政策。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态,要求缔约方在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方面彼此协调。

  (表1:不同类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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