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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前途与统一模式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18-04-19 00:14:12  


 
  就财政政策而言,“帝国是各邦的包伙人”(俾斯麦语)。帝国国库收入来源为关税、几种消费税和帝国邮局的纯收益,不够的部分则由各邦按疆土大小来分担。但在帝国建立之初,各邦共享法国支付给德意志帝国的40亿马克战争赔款,普遍感到满意。这40亿马克中有14亿用于帝国集体开支,搞基本建设和设立多种基金,其余26亿则按参加对法战争的军事贡献而分给各邦。此外,按照1879年的关税税率法,各邦可获得一部分帝国关税的税金。从1883年到1918年,这些分给各邦的关税税金甚至大于各邦所应交纳的财政预算分摊额,以至它们只需从帝国国库领取马克。除消费税和交通税由帝国自己保留,各邦均可收取收益税(征收地产、房屋、工商业和资本利息的税款)、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北德和中德诸邦实行了普遍的或分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而巴伐利亚等邦则以收益税为税制的基础。从帝国成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各大邦的国库收入都有了成倍的增加,如巴伐利亚、符腾堡和黑森三邦,工业化程度较高的萨克森和巴登国库收入则增加了3倍⑤。

  (四)俾斯麦所引发的随想

  众所周知,和平统一最符合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走和平统一的路线,以“一国两制”为基础,给予台湾较高的地位、较大的权益、较多的优惠,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实现,同样是可行的。统一后的国家能够许诺给台湾的东西也许并不会比巴伐利亚等邦国从俾斯麦那里得到的少。首先台湾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经济体存在,同时作为一个单独的政治实体继续实行自己的政治制度,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完全是高度自治。其次,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实际享有军事主权,中央政府不向台湾派遣驻军,台湾实际上只需要在形式上设防。可以设想,统一后的台湾不再需要防备大陆,只需要防卫外敌入侵,而解放军的海空力量足以承担台湾岛的外防,故解放军不需要在岛内驻防。复次,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司法、警察、海关、邮电等重要机关和机构,它们自成体系,独立运作,不受制约。再者,台湾无须向中央交纳各类税金,不会增加经济负担。最后,台湾与外界的交往仍可正常进行,非主权性的功能性驻外机构仍可保留。从经济上看,台湾将得到的优惠远非巴伐利亚等所能比拟,而且台湾在大陆的市场也更为乐观。从政治上看,台湾自治与巴伐利亚等保留邦国地位在本质上并无多大区别,都不是整个民族国家的代表和国家主权的掌握者,不同之处也许只是台湾将有自己的行政长官,巴伐利亚保留了它原有的国王,而国王是旧时代的产物。当然,台湾的政治地位可以参照俾斯麦处理巴伐利亚问题的办法加以调整、提高,如规定台湾为大特区,其行政长官可兼任副总理;台湾在全国立法和行政机构中可拥有较多席位和高阶官职。

  在与主权相关的问题上,主要是对外关系上,也有可以商讨的回旋余地。例如,在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后,台湾除保留在外国的非政府性机构外、代表处(外馆),可在一些中国驻外使馆设台湾处,由台湾人负责处理涉台事务,也可以由台湾人担任特定的中国驻外使馆的各级官员。又如,在台湾无权享有席位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中,中国代表团可有一定比例的台湾代表、台湾人甚至可以做团长、副团长或代表、副代表等。这样一来,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主权共享”便得到了体现,“国际空间”更有增无减,要比台湾苦苦支撑驻外机构好得多。再如,统一以后,除在台湾派驻中央政府外交部特派员一类的代表外,还可考虑由台湾人担任中国外交部的部分职务,并加强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的基本作用。此外,在台湾同意按“一个中国”原则和“一国两制”架构实现统一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设立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来逐步处理台湾驻外机构的“关、停、并、转”,以利于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平稳和操作程序的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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