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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凌友诗谈遏港台双独 | |
http://www.CRNTT.com 2017-08-18 00:08:49 |
然而问题偏偏就在这些地方。例如李卓人的职工盟,是根据《职工会条例》登记的。可惜啊,我们花了那么大的力气辅选,从行政长官到立法会议员到区议员,选举时一票一票地拉,然而修法是特区政府提出来的,通过的是建制派占多数的立法会。我们对特区政府和立法会的监督做得太不够了。中央不能只看谁当选、当了多少人,中央要对他们严格监督啊! 如何修补这个巨大的缺口呢?根据《社团条例》第2条第3款,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可藉命令修订《社团条例》附表上的不适用团体范围的。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司名义登记而性质属于政治性的社团,应该重新纳入《社团条例》管理范围。同时,工会、学校、宗教团体、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这些本来就列在《社团条例》附表上被豁免规管的社团,也应该加上“但书”,一旦这些团体机构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应该受《社团条例》第8条所禁止。 然而,我估计行政长官很难主动发布行政命令进行这件事。此事应该由中央发起,才能显得它的必要性和权威性。我建议由中央直接就修改《社团条例》附表向行政长官发命令,或由特区政府将《社团条例》根据《基本法》第17条再次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现有法例中违反《基本法》的部分。无论是中央主动命令或全国人大再次审定,作为责任主体的行政长官都必须发出行政命令把《社团条例》附表修改过来。 把有关《基本法》二十三条的现有条例应用起来 关于如何立法防止两独勾连,有两方面。正如我刚才所讲,一个是《社团条例》第8条,我们要让它能有效禁止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社团或公司继续运作;香港的政治社团如与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条例也能有效禁止该社团运作,宣布为非法组织。然而禁止以后或屡禁不止,这些团体的成员是否需要负上刑责呢?如果从事违反国家安全活动的是个人,如何加以惩治呢?这就涉及《基本法》23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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