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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乃强:“中央干预论”可以休矣!

http://www.CRNTT.com   2017-06-25 00:21:16  


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乃强。(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深圳6月25日电(记者 兰忠伟)“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与落实中央对特区的管治权”专题研讨会日前在深圳大学落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乃强表示,特首选举期间,有参选者鼓吹要为《基本法》第22条立法,禁止中央“干预”香港事务,“此论调可以休矣”!

  刘乃强表示,“中央干预”是个伪命题,中国是个单一制国家,所有权力都在中央,香港本来是没有任何权力。“我国恢复行使主权之后,把某些权力通过《基本法》授予特首领导的特区政府。用《一国两制白皮书》的说法:‘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刘乃强认为,中央对香港既有全面管治权,“干预”这说法根本无处安立。

  刘乃强指出,根据《基本法》第4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是我们一般说的“双首长制”,特首由香港市民选出,向特区负责,同时由中央任命,并向中央负责。

  “中英谈判,中方坚持对特首有实质性任命权,相持不下,弄到市面出现恐慌,港币汇率大跌,最后英方接受了,才达成《中英联合声明》。对于特首的产生,国家的立场是一贯的,因为中央最终要任命特首,所以一定要管他的整个产生过程。于之前特首普选的讨论中,这立场也很突出,中央坚持要守前门,以免最后出现不任命的尴尬情况。这回中央于特首选举提名前半公开的以不同方式表达它支持谁和不接受谁,只不过是中央有实质性任命权这自中英谈判以来一直坚持立场的逻辑引伸,完全符合《基本法》,内外反对势力都难以就此发酵。”刘乃强说。

  他提到,至于《基本法》第22条,相关条文是这样写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值得注意的是,它并没有约束中央人民政府。

  刘乃强表示,整个《基本法》第2章提及香港特区自治范围或自行管理的事务,除驻军不得干预的“地方事务”外,都有前置词:“依照本法”或“根据本法”或“本法的规定”。这就说明:香港自治范围或自行管理的事务须由基本法规定,该法规定由特区自治或自行管理的事务,都由特区管,中央各部门和内地各地方都不得干预。换言之,属香港特区管的,或中央各部门和内地各地方都不得干预的,仅限于基本法规定的特区自治范围或自行管理的事务。也就是说,基本法未规定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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