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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杂志: 如何对待两岸关系中情、理、法

http://www.CRNTT.com   2015-07-12 00:29:31  


 
  2、情与法的关系。海峡两岸长期的分立分治造成两岸人民在生活方式、价值选择和共同体认知上出现了某些偏差。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企盼民族复兴的中国人民更加期待早日实现祖国统一,洗却近代以来中国贫弱受欺的耻辱。这种心情是民族情感和爱国意识激发的,不可压制。任何当政者都绝不可能允许和放纵“台湾独立”,任何人推动和怂恿“台独”都将成为历史罪人。因而,大陆在2005年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虽以和平统一为方针,但规定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并指明了三种以非和平方式处理台湾问题的情况。应该说,爱国、反“台独”的情愫,在台湾地区也如此。台湾公开支持“台独”的属小众群体,大部分民众向往幸福、自由的生活,向往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希望两岸共创和平统一之路,至少能“维持现状”。具体到“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台湾民情诉求体现在“中华民国”宪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中华民国政府”由所谓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中华民国的宪法修正及领土变更案亦由自由地区选举人依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台湾结束动员戡乱之后对台湾当局统治权,即对“中华民国在台湾”事实统治权法律地位的认定。也即是在两岸敌对状态结束、签订和平协议之前,台湾当局保障台湾地区制度、军事、对外关系与大陆分立的依据。上述“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案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共同构成现在台湾当局所谓“不统、不独、不武”现状的重要法源基础。总之,两岸双方的“法”是两岸民情和情势的反映。

  3、理与法的关系。在“一中原则”问题上,两岸分歧的焦点在“中华民国”法统上。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自认为其合法性来源于1946年的制宪国民大会,它是代表整个中国,包括大陆和台湾的“合法”政府,与新中国是正统之争。1991年,台湾当局结束“动员戡乱”战时体制,1992年颁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区分大陆地区与自由地区(台湾地区),1994年台湾直选,及至2000年,民进党上台执政八年,台湾的政治生态产生巨大变化。近二十年来的台湾当局,认为其政权对内的合法性体现于台澎金马地区的选民,当局是选民集体意志的体现。进而,民进党提出台湾的前途由2300万台湾人决定。国民党马英九认为他代表2300万台湾人发声,是台湾的“总统”。但是,即便如此,如今的“中华民国法统”集中体现于历经修改的“中华民国宪法”,现行“宪法”承认“中华民国”的疆域涵盖整个大陆地区,也就是说台湾并非中华民国的全部,这就从法制层面否定了“中华民国是台湾”的“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说。近来,台湾当局提出“一中架构”,2009年马英九在台湾宪法学年会上援引国际上曾出现的“统治高权”,来说明两岸政治定位,进一步提出“互不否认治权”的问题,指出台湾当局代表的“中华民国”政府对于“一中”及两岸关系的认知是互不否定对方的统治权,即台湾当局在台湾地区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事实上,近期两岸关系的发展,在两岸政治关系的术语定位上出现了一系列微妙变化,大陆所主张的“一中框架”与国民党的“一中架构”有很大的共性。“一中框架”的基础是“九二共识”,“九二共识”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在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意涵;二是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共同谋求国家的统一。近期,在两岸主管对岸事务的行政部门首长首次会面的“张王会”上,双方互称“官名”;习总书记在接见连战代表团时,声明:“我们尊重台湾同胞自己选择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都表明两岸基于相互原则基础上的两岸定位问题在相向而行。两岸关系中理与法的问题有望寻求到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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