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焦点专题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互联网金融应实施负面清单监管

http://www.CRNTT.com   2014-03-31 08:24:01  


余额宝集资迅速膨胀,其投资的货币基金已经是世界第四大基金。
  中评社北京3月31日讯/电子商务挟互联网优势急速发展,迅速跨入金融行业各个领域。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充分显示互联网“世界是平的”的特点,在相当快的时间内接触众多网民,经营活动杠杆迅速放大;另一方面嫁接金融“世界是弯的”的特点在达到某种程度的金融服务普惠化效果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随之被放大。

  中国证券报发表中国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文章分析,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行业,金融是高风险行业的特点,使互联网金融也属于高风险行业。其迅速膨胀带来的风险警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银行业的警示,特别是小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能导致银行存款迅速搬家,这可能会成为引发系统风险的导火索。

  其次,由于余额宝集资迅速膨胀,其投资的货币基金已经是世界第四大基金。实际上,由于市场容量和基金管理人能力,以及宏观货币环境等因素影响,大量资金涌入货币基金市场,实际上这也会与银行大量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其他非标准产品一样,不断累积影子银行的风险。

  三是互联网金融将线下证券投资活动直接移到线上,这在一些方面存在违规违法风险。比如集资方式、证券投资资格、金融产品风险论证、网上金融征信系统的建立等。特别是“合法集资”的问题,包括余额宝们以及其他P2P投资平台的网上集资。如果余额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集资属于私募行为,那么这显然是超过200人的私募活动。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这属于非法集资范畴。如果余额宝发布“余额宝协议”属于公募行为,那么公募资金进行资产管理或者投资理财,则是需要获取证券投资资格和资产管理资格论证后才能进行的。对于上述明显的违反《证券法》行为,不能简单地用“支持创新”的说法规避。这不但是对法律权威性的忽视,而且一旦成为案例,可能成为其他挑战法律活动的借口,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法治化。

  四是对利率市场化的认知存在严重误区,即有观点认为“余额宝”们推进了利率市场化进程。首先,银行间交易市场的利率早在余额宝之前就已经市场化。其次,市场化利率应该是向实体经济配置资源的资金价格。认为利率市场化的本质是由各类主体通过发行和交易各种金融产品,从而形成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特点资金价格的观点,可能误导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