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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溥聪驻美第一“炮”或会轰出微妙变化

http://www.CRNTT.com   2013-02-06 09:47:26  


 
  实际上,美国于一九七九年三月颁布的《与台湾关系法》,是在美国与中国建交后,又不想断绝与台湾的关系,而制订的,其中一项内容就是给予台湾“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驻美人员提供类似国际组织人员的外交豁免权。但是,毕竟与美国在“中美上海公报”及“中美建交公报”中所奉行的“一个中国认知”,及国际惯例有所抵触,因而给予的礼遇仍是不够全面的。因此,才会发生二零一一年的“拘捕刘姗姗”事件。

  由此,台湾方面不断要求美国修订《与台湾关系法》,给予台湾驻美“外交”人员应有的待遇。而在美国内部,也有国会“台湾连线”等亲台人员不断催促美国政府修订《与台湾关系法》,甚至是颁布新的《与台湾关系法》,给予台湾完整同等的“邦交国”地位,并给予台湾驻美“外交”人员提供《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而现在美国政府的做法则是,基本上不触动《与台湾关系法》的任何条文内容,而是与台湾另行签订新版本的《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的手法,部份地达成了上述诉求标的。或许,在“量变促质变”效应的积累之下,继续推出《与台湾关系法》文本以外的各种协议,来提出超逾《与台湾关系法》内所规范内容的各项规定,逐步造成《与台湾关系法》“落后于形势”的“既成事实”,而最终促成修订《与台湾关系法》,将“法外”各种协议的内容收纳进去。而新版本的《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的签署,则是其中的一个部署。

  倘此模式成立,美国可能将会将其适用于《中美八‧一七公报》。美国曾在《中美八‧一七公报》中承诺,逐渐减少并最终停止向台湾出售先进武器。但美国却以《与台湾关系法》为依据,及维持两岸军力平衡,以及继续为台湾承担安全事务为藉口,不断向台湾出售先进武器,口头上虽然承认《中美八‧一七公报》,实际上却一直在违反该公报。现在,《与台湾关系法》有了这个“参照物”,就也可循此行为模式,在“公报外”推出美台之间的相关协议,逐步侵蚀“公报”的内容。尽管《中美八‧一七公报》是中美两国的双方协议,不像《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的国内法可以单方修改,但美国人总是有办法“遇到红灯绕道走”,单方作出“绕过”《中美八‧一七公报》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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