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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办事处:赖幸媛修法说或别有含意

http://www.CRNTT.com   2012-08-14 08:33:57  


 
  二、台湾方面或许还有“更具野心”的想法,就是趁此机会,以“一国两区”的论述,“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定位,来互设“综合性”的办事机构。以台湾方面的设想来说,就象“陆委会”分别派驻香港、澳门的“香港事务局”或“澳门事务处”那样,在大陆的主要城市设立“××事务局”。当然,其公开名称可以称为“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既然在北京的中央政府已经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亦即香港、澳门已置于北京的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陆委会”都可以在此设立办事机构,为何就不能在大陆地区的北京、上海等重要城市设立“综合性”的办事机构?

  倘此,台湾方面派驻大陆各主要城市的综合办事机构,其功能就不单止是像海基会派驻台湾中部、南部的办事机构那样,为当地的台湾民众办理公证等业务,而是象“陆委会”分别派驻香港、澳门的办事机构那样,将台湾地区各相关部会的业务功能拢集在一起,具有“发证”甚至是“签证”(对在大陆的外国人而言)的功能,是个“准外交单位”,因而还应享有“公务邮袋”的礼遇(为避免“一边一国论”,而不叫“外交邮袋”)。

  为体现“对等原则”,大陆方面派驻台湾的机构,也可照此模式办理。倘此,就必须对《两岸关系条例》第六条进行性质上的修改了。

  实际上,早在二零零八年六月第一次“陈江会”在北京举行之时,海基会顾问兼发言人冯定国就即时宣称,海峡两会将会互设享有签证功能的办事处,并指这是“陈江会”的“最大卖点”,因而闹得沸沸扬扬。而马英九“黄金十年”的“循序稳健推动两岸互设办事机构”之说,则更是超越了海峡两会,晋升为“两岸”的层级。

  其实,陈云林曾经提出的由中国旅行社在台湾设立办事处,为台湾居民代办受理申请及代发“台胞证”的业务,以方便台湾居民到大陆旅游、探亲、公干的建议,其业务性质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签注”;而台湾方面所追求的“签证”,则是属于国与国关系。两者具有性质上的差别,不可等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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