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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坐牢”:公职岂可自肥

http://www.CRNTT.com   2012-05-24 11:19:17  


山东沂南发生了数起国家工作人员因犯罪在羁押、执行期间工资依然照发的“带薪坐牢”现象。
  中评社北京5月24日讯/近日,山东沂南县国家工作人员“带薪坐牢”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发各方强烈关注,最新一期《新世纪》周刊登载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郑戈的评论文章“公职岂可自肥”表示,沂南“带薪坐牢”事件暴露出官场的严重问题,包括司法权在整个权力结构中地位边缘现状。全文内容如下:

  莎士比亚在其最后一部悲剧《科利奥兰纳斯》中,借米尼涅斯之口讲了一个“肚子”的比喻:从前有个时候,身体上的各器官联合向肚子提出抗议。它们申斥它像一个无底洞似的占据在身体的中央,无所事事。其余的器官有的管看,有的管听,有的管思想,有的管说话,有的管步行,有的管感觉,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应付着全身的需要,只有肚子只知容纳食物,不知分担劳苦。肚子回答:“不错,你们全体赖以生活的食物,是由我最先收纳下来的。可是你们应该记得,那些食物就是被我从血液的河流里一路运输过去,直到五官百窍的。你们都从我这里获取了食物的精华,剩下给我的只是一些糟粕。”
 
  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权力的存在理由:它就像身体中的肚子,负责统筹管理公共资源,并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来运用和分配资源。当肚子为了自己的营养而侵吞食物时,整个身体就会陷入营养不良的状态,而肚子本身就像长了自肥的毒瘤,非动手术不可了。
 
  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由国家财政支出,而财政收入的来源是公民以纳税等方式作出的贡献。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被褫夺公职并停发工资。政府向这部分人继续支付工资,就像是上述比喻中自肥的肚子。
 
  其实,中国相关法规已经做出了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2010年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也就是说,在停发工资这一事项上,无需等待国家机关的处分决定,法院的有罪判决本身就应带来相应的后果。
 
  近日,山东沂南县发现并处理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坐牢”事件。这种现象并非发生在极个别人身上,而是有32例之多(占该县近三年间因职务犯罪被判刑人数的一半以上)。据解释,“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办案单位在案件作出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后,没有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在衔接上出现空当”。此事件及其官方解释暴露出几个严重问题。
 
  首先,这体现了严重的官僚主义习气,表明有关国家机关人浮于事,白领工资不干活。一个单位有哪些人,哪些人多久没来上班了,干什么去了,这些都是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必须了解的情况。如果有人坐牢去了,而单位负责人对其动向还一无所知,或者明知而不采取相应行动,这是明显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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