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 |
“共同开发”在南中国海的适用程度较低 | |
http://www.CRNTT.com 2012-04-18 09:35:28 |
因此,中国要更好地运用“共同开发”政策,就应该正确辨识该政策对不同争端海域的可适用程度,承认共同开发对南中国海的适用程度较低这一事实,将其定位为解决南中国海争端的辅助手段而非优先选择。 作者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