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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融改革要警惕“脚踏两条船”

http://www.CRNTT.com   2012-04-12 08:36:55  


 
  为什么在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时,很容易发生“脚踏两条船”现象呢?一则,民营大企业主不但十分向往掌控银行,而且资本实力强,社会影响大,有“公关”能力。因此,他们往往能够对“决策”施加影响,有“话语权”。二则,地方政府基于“政绩”及其他相关利益的考虑,也往往向民营大企业“倾斜”。例如,在“小额贷款公司”问题上,在由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下达的“指导意见”中,主发起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法人”,而在具体操作中,很容易被改为“民营骨干企业”,“自然人”被删除了。因而,可以想象,在这次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中,地方政府也可能会努力给“民营骨干企业”争取“主发起人”地位。三则,还由于某些当局者染有国人的一些通病。比如“健忘”,“好了伤疤忘了痛”,十年前的事恐怕已经忘得差不多了。又如“急功近利”与“短视”,片面追求眼前的“政绩”,只要近期内不出事就是好的,甭管几年后会怎样。再如“过度自信”,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认为自己管得住“关联贷款”。其实,在现有的条件下,如果某银行铁定了要做,是有种种办法绕过监管的。试看当前的“高息揽存”,这是明显的严重违规行为,然而,在某市,仅在某个掮客散发的资料中,就有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异地城商行“上榜”。

  文章称,为了避免、防止由于出现“脚踏两条船”而带来严重金融风险,建议如下:

  首先,有关当局者应当厘清思路,把不允许“脚踏两条船”作为“开放”中的“底线”。对于“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应当“积稳”、“稳妥”,既要大胆推进,又要高度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别要注意防止“脚踏两条船”。还要看到,“温州文化”中具有喜好赚“快钱”、“热钱”的特点,这更会加大金融风险。同时还要看到,“产融结合”已经不适应当今时代了。比如,查阅美国的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富国银行和美国银行等四家银行的前十大股东,发现有三个特点:一是40名股东基本上都是从事金融业的;二是分散,持股超过4%的只有两家,分别为6.82%和4.08%;三是“重复”,以致这40名股东实际上是18家。

  其次,要从立规、严格审查等方面入手,切实防止出现“脚踏两条船”。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必须讲“条件”,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充当“主发起人”。从不允许“脚踏两条船”出发,“符合条件者”主要是三类自然人:一是“下海”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二是从事与金融相关行业者,如典当、担保业从业人员及民间借贷人等等;三是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中转移出来转投银行业的原工商企业主。除了高管人员要审查任职资格外,还要严格审查“主发起人”的资金来源,防止出现隐性的“脚踏两条船”;还要严格审查主发起人及大股东的遵纪守法、信用及资质等等状况。同时,还要严格审查股权结构,防止工商企业主成为“战略投资人”,以免今后出现“内斗”,进而阻碍银行的正常经营与发展,只能允许工商企业主做“财务投资人”。

  再次,从制度上规定由民间资本“主发起”的村镇银行的产权组织形式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而只能是“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其董事长及担任董事的股东必须承担无限责任,而一般股东则可以仅承担有限责任。这既是进一步防范风险的需要;也能因此而增强民营村镇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进而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可以规定,经过一段时间(比如不少于5年)的经营实践考验,业绩优秀、符合规定条件者,经过审核批准,可以升格为城市商业银行,在升格时,可以在增资扩股、股权趋于分散的条件下,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允许、鼓励“小型”村镇银行发展。“小型”,大体是指资本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村镇银行。2007年1月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村镇银行的资本金下限为:县城中300万元,集镇中100万元。但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刚开始时外,后来就没有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银行了。在温州,无论从鼓励“民间借贷阳光化”出发、从鼓励在中心镇设立村镇银行出发、从更有利于发展小额贷款出发,等等,都应当允许、鼓励“小型”村镇银行发展。有关部门不应“贪大”,不能认为规模大就一定好。

  实施上述办法后,小额贷款公司要改组为村镇银行就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将“主发起人”转交给现有法人银行;二是在切实消除“脚踏两条船”的前提下,改组为民营的村镇银行。总之,无论如何,都不能允许出现“脚踏两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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