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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到执行,死刑之路有多远?

http://www.CRNTT.com   2011-06-09 10:12:08  


 
  从1973年至今,死刑案件误判总量高达139起,而不让这些昔日死刑犯免做“刀下冤魂”的正是上述纷繁复杂的死刑复核制度。罗伯特.奥尔顿.哈里斯因谋杀罪于1979年3月6日被判处死刑,在判刑后到实际执行的13年里,哈里斯一直没有放弃申诉,在执行前的最后一周他采取了疯狂的诉讼步骤,他向加利福利亚州最高法院申请了十次人身保护令,死刑四次中止执行。

  日本:“再审制度“允许罪犯反覆提出各种申诉和赦免请求

  日本也是对死刑持保留态度并且至今实际执行死刑的极少数发达国家之一。按照日本法律规定,没有法务大臣的签署命令,死刑犯的死刑执行也不能进行。由于涉及官员对死刑的态度,有完全反对死刑的官员(比如贺屋兴宣、赤间文三等)任期内从未签署过死刑命令,执行就会一直拖下去。日本从死刑判决确定以后一般起码要8年左右才会被执行。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第476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在死刑的终审判决下达后6个月以内由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令,签发后5日以内应当执行死刑。但无论何时,只要死刑犯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就可进入再审程序,6个月的期间相应延长。由于“再审制度”确定的申诉权,只要罪犯不希望被执行死刑,就可以不停的以各种理由提出申诉或者赦免的请求,以达到拖延死刑执行时间的目的。2003年9月死刑犯富山长喜在狱中生活了40年后,因病去世,当时其正在准备进行第三次申诉。

  四、法律不能限制公民“洗冤”

  死或不死都需要程序正义的保障

  专栏作家徐贲在描述药家鑫被判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时,引用了美国作家马克.吐温的一句话,“我从来不曾希望谁去死,但却满意地读过某些讣告。”许多例子可以证明,看似正义的死刑背后往往隐藏着非正义的因素。从民意角度出发,似乎不应该追求“该不该死”的二选一,思考“如何死的合理合法”显然更有价值。

  这应当是近期关于死刑存废的争吵中,人们不得不冷静对待的现实,因为死或不死都不必然保证程序正义。为何我们执行死刑的效率比美国、日本高出如此之多?民众在这个过程中听不到反对意见、看不到司法拉锯,甚至连未能核准通过的死刑案件,社会也无从得知理由。由此造成的印象只能是,一审、二审拼尽全力也抵不过死刑核准时一个不给任何解释、且不可撤销的决定。

  □ 结 语

  犹太作家威塞尔在评价本.拉登之死时曾说,“处死一个人,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情。对死亡,任何人的死亡,我们都应该严肃地、思考地去对待。”在当下,穷尽一切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比废除死刑更为务实的态度。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20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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