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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在台湾

http://www.CRNTT.com   2010-05-05 11:50:04  


 
  ○“人肉”破坏社会公德者:充分利用网络的正面力量 
 
  案例:新竹少女破坏公物、台大博士虐猫被判刑 
 
  2009年10月,在台湾新竹,有两位女生把自己破坏公物的录像放到网上,最后被“人肉”出来,她们不仅向公众道歉悔过,还赔了四万二的损失费。也是前不久,台大博士生李念龙因为违反“动物保护法”,虐待动物致死,而被判刑一年半。这也是台湾“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第一起判刑的案例。 
 
  争论一:如何界定哪些个人资料是网友可以人肉并公布的? 
 
  “人肉搜索”是否触犯个人隐私,一直都存在广泛争议。而网友们“人肉”出来的个人资料究竟哪些是合法可公布的,哪些是违法的,对此,台湾“立法委员”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谢国梁专门发表了看法。 
 
  答:个人在网络上公开的资料就不算违法。 
 
  对此,台湾“立委”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谢国梁表示,自己在网络上公开的个人资料被人搜索到就不算违法,但是如果是发表在带有密码的地方的个人资料,被别人公开,就属于侵害隐私。 
 
  争论二:如何界定是否有悖“社会公益”,可以被“人肉搜索”? 
 
  台湾的“人肉搜索”合法化,有一个前提就是基于“社会公益”为目的。然而,“社会公益”其实是一个比较泛指的概念,如何界定“社会公益”,对此,台湾地区著名法律学者、台北市议员赖素如也给出了答案。 
 
  答:跟大众有关的公共事件的内容,具体看个案。 
 
  台湾地区知名政界人士、法律工作者,台北市“议员”赖素如对此表示,社会公益其实还是比较宽泛的一个概念,如果是跟大众有关的公共事件的内容,当然是合乎公益的,比如公众人物触犯了法律这样的事情。但是如果是一些个人的东西,那么就跟公益无关。比如,在台湾网络上流传着一段视频,一个中年男人引诱幼童抽烟,最后他被人肉搜索了出来,就是合乎社会公益的,因为这个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少年儿童保护法”了;但如果是男女在共同场合的一些甜蜜画面,这就跟社会公益无关,如果被人拍到了传到了网络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 
 
  争论三:如何权衡“人肉搜索”的利弊? 
 
  很多网友都是图一时的热闹与好奇,所以一哄而上搜索“犀利姐”,他们为何又停止搜索,这也给了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人肉搜索”是不能进行的很好个案。 
 
  答:台湾的“人肉搜索”多体现正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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