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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对立法会议员问责

http://www.CRNTT.com   2010-03-22 11:33:12  


立法会应该是“君子动口”之地,但是“动手”的恶例不断出现。
  中评社香港3月22日讯/“香港立法会确实有必要引入内部监督问责机制,应加强对议员操守与行为的监督与问责。议员体现更多的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职业’,如果违背议员的四大责任,议员的诚信和作用将大打折扣,都不是一个合格的立法会议员。”《文汇报》今天登出百家战略智库理事马建波的文章“也应对立法会议员问责”,提出建言。文章内容如下:

  “五区总辞”后的香港立法会议员补选将于5月16日举行,补选议员的提名,也将展开。究竟什么样的议员才能符合香港的实际,才能代表香港的心声,才能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要求?相信在经历了前阵子纷纷扰扰和眼花缭乱的“五区总辞”、“五区公投”、“全民起义”和“解放香港”等社会折腾后,香港广大市民应有了更多深刻的思考。然而,不管从怎样的角度去考量未来补选议员的资格,笔者认为有一点是必须强调和肯定的。那就是要重视立法会议员的责任,即:香港立法会应引入内部问责机制,也应对在任的每一位立法会议员问责。

       议会“滥用问责”不利施政

  众所周知,香港立法会是香港代议民主政制的重要基础和平台。香港回归后,在香港基本法和宪制框架体系内,香港立法会不仅扮演政府行政管制和策略制定的重要参谋角色,更要发挥对政府施政管理的重要监督与问责作用。由于近年香港政府行政主导的弱化,加之立法会同政府沟通合作的不足,而监督问责的强势,使得香港政府的行政管理受到很大制约,出现一些“议而不决或决而难行”的状况,政府高官感到行政压力较大。诚然,立法会加强对政府的监督问责是必须的,但若“过度问责或滥用问责权”,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小事,不仅浪费时间、浪费公帑、失去效率,也会捆住政府的手脚,造成政府施政的阻力。因此,这一现象必须引起关注,在未来的立法会议员补选或选举中,应从其结构和职能中进行科学、合理的调节。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在立法会中引入问责机制,也让社会大众去监督问责立法会议员的操守和行为。

  首先是对议员法制责任的问责。香港是中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行政特区。因此,应监督立法会议员有没有“爱国爱港”的情怀,有没有维护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尊严。有没有真正落实推动香港政制理性、健康和循序渐进发展的责任。

  第二是对经济责任的问责。立法会应聚合香港社会有影响力的精英,他们是香港政府施政管理的重要监督者和参政议政者。因此,应能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合作,应对香港社会与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和建设性的积极议案。因此,应对议员贡献和落实香港经济发展的策略与责任进行问责。譬如:去年已有机构统计各位议员在立法会中提交议案和发言的次数,这是一个良好的问责开端。

  第三是对社会责任的问责。立法会议员是香港广大民众的代言人,应依法、理性表达民众的诉求和社会的呼声。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民生改善,是议员的重要责任。议员既是政府的参政议政者,也是社会民众与政府的主要沟通渠道,因此,议员们应理性架设政府与社会民众的沟通桥梁,正确引导与表达民间诉求,而不是煽动对立、制造分化、鼓动内耗,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干扰政府的施政。

            加强对议员操守与行为的监督

  第四是对财务责任的问责。香港立法会议员的选举产生,及其机构和职能的运行,均靠政府预算支撑,也就是说靠香港142万纳税人的支持。立法会议员皆负有提升议政效率,节约立法会开支的财务责任。因此,应对香港立法会议员进行财务资源使用效率的问责,有没有浪费公帑,有没有虚耗资源,有没有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比如:前阵子反对派发动的“五区总辞”,迫使政府安排5.16补选,将花费大量的公帑,就是对政府资源的浪费,是对议员财务责任的违背。

  可见,香港立法会确实有必要引入内部监督问责机制,应加强对议员操守与行为的监督与问责。议员体现更多的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职业”,如果违背上述四大责任,议员的诚信和作用将大打折扣,都不是一个合格的立法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