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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与政治纠缠 两岸法律障碍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ECFA实质议题只有早期收获条款以及提供未来两岸交流与经济合作的法源依据

  第二,基于建立关税同盟、或是建立进一步的经济整合,WTO体谅会员建立该等经济整合并非一蹴可及,因此容许以FTA或关税同盟为最终目标的过程当中,透过“过渡协定”(interim agreement)的方式来达成该目标。而“过渡协定”在各国实践的结果之一,即有有采用“架构协定”的模式,亦即台湾政府所提出的Framework Agreement架构协议的概念。这个概念并非我们独创,实际上是已有部分国家实践后的经验为我们所用,譬如东盟跟中国、韩国、日本,都签了类似的架构协定后,在该基础上再继续进行后续货品与服务贸易FTA的协商与签署。

  架构协定并非是一个完整的FTA,只是代表缔约者之间希望朝向最终FTA目标前进所使用的法律文件。这个法律文件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据瞭解,这个架构协定主要的实质议题,只有早期收获条款,就是涉及到货品关税减让与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部分,除此之外,其他项目都是宣示性、原则性的文字。

  对台湾来说,这些宣示性、原则性的文字只代表,将来当两岸要针对经济项目进一步合作时,我们有一个更明确的时程;也让行政部门有法源依据来进行日后经济合作的准备工作。譬如我们要进行投资保障协议,我们什么时程要开始展开谈判,基于要谈判这件事,我们要先成立投资保障协定的谈判委员会,授权给行政机关,使其拥有法律依据着手进行部会间的协调。所以,基本上ECFA对于台湾的意涵,就是让两岸交流与合作事项安排,以及后续货品关税减让或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谈判,奠立明确的法律基础。

  另外,涉及到实质市场开放的早期收获部分。刚刚几位先进提到,早期收获部分涉及到货品关税减让与服务业市场开放。特别是关税减让的部分,其涉及到修改关税税率的法律案,必须送交由“立法院”进行审议,因此ECFA签署后送交“立法院”审议时,将是另一个实质上对台湾产生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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