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纳税人权利 即使虚置也是进步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03 10:36:18 |
“纳税人权利”是公众向政府伸张某种权利时信手拈来、常挂在嘴上的概念,可到底纳税人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一直缺乏明晰、法定的界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如知情权、监督权、保密权等。(新华网12月2日) 富兰克林有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你也许什么都不是,但你肯定是一个纳税人,纳税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对纳税人权利的明确自然引起极大关注,尤其是在一个缺乏纳税人权利传统、纳税人权利仍显孱弱的社会中。 回归和尊重宪政常识,明确纳税人权利,公众当然欢迎。但不少网民担心,只说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知什么情、如何监督,都缺乏实质界定和操作安排。此外,税务局只是一个负责收税的事务性部门,而纳税人权利涉及整体的权力架构、政府与民众的政治关系和对宪政制度的理解,这不是税务部门一家就可以决定的。公众担心纳税人权利徒具观赏价值,只是一种“纳税光荣”的宣传。 这些忧虑有一定道理,但我认为,即使这些权利有虚置的可能,相对于过去纳税人权利的模糊、抽象和不确定,也是一种进步。 首先,明确纳税人权利,有利于强化“纳税人供养政府”这个基本宪政常识,通过纳税对官员进行“谁供养着你”、“权力来自何处”、“你应该尊重谁”的政治启蒙。纳税是让官员明白“权力来源”这个政治本原问题的最直观最直接最能说清问题的方式。正因为此,为了让官员明白谁养着自己,上海上世纪就选择每个月由纳税人直接将工资交到官员手中,不过这个有意味的象征形式并没有坚持下来。 如今列出纳税人的权利清单,明确了公众对自己纳税的一束权利,我认为这超越了那种“让纳税人给官员发工资”的形式上的简单象征,更能对官员进行启蒙和约束。虽然纳税人权利的观念似乎妇孺皆知并不新鲜,但很多时候只是纳税人自以为是、一厢情愿的认知,并没有在法律层面成为共识。一些官员骨子里对纳税人毫无尊重,比如年初两会上叫嚣“我凭什么要公开财产”、“老百姓为什么不先公开”的那位。如果有纳税人权利的观念,根本不会问这么无知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以后就可以此为依据,向政府要权利。从形式上看,税务总局派发的权利清单,有空壳之嫌——但权利从来都不是恩赐的,不是等着别人送给你的,而要纳税人积极去争取。税务总局发布的虽然只是一个框架,但纳税人可以通过不断的维权和争取往里面填内容,通过具体的案例把抽象的知情权变成具体的“知什么情”,把模糊的监督权变成实质的监督,把纸面上的空洞规定激活为现实中可以触摸的权利。 当初的《政务公开条例》也是一个很空洞的框架,正是公民积极、活跃的争权意识,让“政务公开”下的知情有了越来越多的具体内容,公民对“政府不公开吃喝财政”的起诉,舆论对财政预算保密的声讨,法律专家就政府收入不透明上书人大,这些积极举动往权利空壳中填充了越来越多的具体权利。纳税人权利也是如此,有了依据和框架,就等着纳税人积极去激活和填充了。 谈到权利,许多人都喜欢用与生俱来、天赋不可让渡、神圣不可侵犯、不证自明这些修饰语,其实权利从来都超越不了一个社会的现实和历史。权利的实现需要物质基础,有些权利只有一个社会的物质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实现,比如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少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和认知水平的提高,比如隐私和休息;权利更是公民在现实中通过协商、博弈、界定清楚并相互承认才能确证的一种东西,权利对应着义务,如果没有相应的义务承担者,权利形同虚设。纳税人权利在中国的真正确立,也不是一厢情愿的抽象自负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在点滴进步和不断博弈中积累。 税务总局明文列举了纳税人权利,这是权利实现里程中一个不小的进步,框架已经有了,往里面填充内容,需要立法者和纳税人的进一步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