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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不同东西德 和平协议应该签

http://www.CRNTT.com   2009-01-14 00:20:07  


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张亚中
  中评社香港1月14日电/著名政治学者、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张亚中为中国评论通讯社提供论述文章《对“两岸和平协议”的应有认识:几个观念的探讨》,全文如下:

  刚刚上完凤凰卫视《震海听风录》有关“两岸和平协议”的谈话录影(于1月14日播出),正好中国评论通讯社编辑来电,希望可以将我与北京许世铨副会长对谈中的一些观点,做一些再补充,让观众能够更清楚的了解。正好,我也觉得这么复杂的问题,很难在短短的时间说清楚,因而提笔写这篇文章。

  做为关心两岸的一份子,去年10月《中国评论》刊登我所撰“《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刍议”(以下简称“刍议”一文)以来,受到各方学术先进的关注。除了《中国评论》陆续刊登台湾学者中正大学谢大宁教授、旅居加拿大国际问题研究学者陆刚教授的大作;两岸关系研究的前辈、厦门大学的陈孔立教授也特别透过email给了不少指教;我在去年12月初带台大政治学系学生与北大进行交流时,也拜访了全国台研会副会长周志怀先生,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台湾研究所余克礼所长热情的安排下与该所同仁专家进行讨论;1月13日又与尊敬的许世铨副会长在凤凰卫视上就该“刍议”进行讨论。

  说实在的,以上各位先进都给了我相当多的指教、建议与启发,获益匪浅。经由与先进们的交谈,不仅感受彼此对于两岸未来发展的关怀,也觉得有必要就“刍议”中还需要厘清的一些概念,再做些许补充。未来准备在《中国评论》再撰一、两篇文章解释。现在先经由网路将若干先进们的疑虑做一个介绍。“刍议”一文虽然只有短短数千字,但是背后的理论与知识基础却是本人长年近三百万字的学术作品,不太可能一一分析,因此我想将这篇文章定位在本人所提出的“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与1970年代两德之间的基础条约有何不同,或许我们可以从差异性中找寻到“刍议”一文中的脉络,以及对未来两岸和平协议更多一份共识。

  一、基本精神与原则不同

  东西德基础条约的基本精神是“agree to disagree”,也就是同意对方的歧见。双方的歧见是什么呢?对于基础条约,西德坚持其没有放弃统一的立场,但是东德却将该协定做为两德在法律上已经是两个独立国家的法律文件。两德基础条约签署以后,东西德分别加入联合国。到了1980、1990年代,几乎没有人,包括西德人自己,相信德国还会统一的不到到百分之十。如果没有冷战的突然结束,两德的永久分裂几乎确定。因此,“两德基础条约”也可以看成是个不统一的条约,如果没有冷战的突然结束,柯尔总理的快刀斩乱麻,再过一个一、两代,德国可能又回到1871年以前的“普鲁士”与“奥地利”两个德意志国家并存的时代,当时签署条约的西德总理布朗德也有可能成为放弃统一的“历史罪人”。

  以两岸目前情形,中国大陆不可能对未来的两岸和平协议持“agree to disagree”,也就是台湾方面所期望的“搁置争议”的立场。胡锦涛先生在《告台湾同胞书》30周年讲话中所提出的“胡六点”,如果我们将“胡六点”做一个历史定位,那么可以将其看成是以推动“两岸和平框架”为目标的一份历史文件,也就是将两岸关系的发展放在中国大陆“和平发展”的战略架构中来思考。“胡六点”中两个最重要的地方在于:第一,在第六点中,胡锦涛表示,“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也就是在统一前,两岸可以一个过渡的政治关系,“和平协议”可以视为未来“政治关系”的法律框架;第二、这种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必须以第一点“恪守一个中国”做为基础。换言之,“一个中国”是“和平协议”所有讨论的基础。“一中各表”式的“搁置争议”很难出现在一份具有纲领性的文件中。

  本人所撰写的“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基本上是以“agree to agree”为原则,是将中国大陆所主张的“一中不表”、台湾方面所希望的“一中各表”,更进一步到“一中同表”,即共同表述“一个中国”。在这一点上,与东西德的基础条约有着根本的不同。至于“一中”如何“同表”?本人提出了“整个中国”的观点。“整个中国”与“一个中国”的异同及其意义,本人在“刍议”一文中已有说明,此处不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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