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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亲自批示钻“豁免权”空子未得逞

http://www.CRNTT.com   2008-12-09 10:09:54  


 
  接下来就是大法官在九十六年六月中做出“宪法”解释(释627),重申民国八十四年的“宪法”解释,“宪法”上“总统”的刑事豁免,不是绝对的、终生的特权,而是只在还有“总统”身分,任期尚未结束的时候,可由“总统”加以主张。“总统”的刑事豁免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豁免。回顾前“总统”李登辉在位时,民进党的“立委”廖大林声请大法官缩限解释“总统”豁免权的范围,允许检方于“总统”在任期间,以刑事诉讼追究现任“总统”竞选连任时贿选的行为。大法官当时即认定刑事豁免只于任期内有效,并未如民进党“立委”所请,缩限“总统”刑事豁免特权;可见大法官维持了前后一致的解释态度。 

  正是因为大法官始终确认“总统”的刑事豁免权是相对的,卸任之后即不容复行主张,才会形成法院认定叶盛茂告知陈水扁泽西岛及艾格蒙洗钱情资是图利陈水扁家族的有罪判决。试想:如果“总统”享有绝对的刑事豁免,在任时无论如何贪污,乃至杀人放火,于卸任后也不受追诉,又哪有追究“调查局长”于“总统”任内向其报告任何情资罪责的余地。 

  民进党“立委”在野时,主张“总统”豁免特权应该缩限,到了执政时却主张“总统”豁免特权应该无限扩张,同样是声请“宪法”解释,立场却宛如政治变色龙,煞是可观。而叶局长于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向陈水扁通风报信,民进党“立委”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递出释宪声请;陈水扁自己则于“立委”声请失败之同日,亦即九十六年一月廿五日应为重新声请,可见政治性的司法动作如何娴熟而训练有素,形势间不容发,自保的行为也是有条不紊,毫不含糊,不愧为深谙法律门道的讼师。 

  这样看来,叶盛茂的报告行为,还真有可能让陈水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宪法”解释可能的空隙逃避法网制裁。要不是大法官在解释“宪法”的时候,能够认真对待“宪法”,拒绝给予“国家”“元首”超乎法治的绝对地位,就不会有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判处叶盛茂局长重罪的可能。宪政法治,也就能在法院的裁判之中,彰显其控制统治者滥用职务权力,使之终有接受国法制裁的机会。唯其如此,“宪法”第四十八号规定的“总统”誓词:“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也才真正能够具有庄严的拘束意义,不只是徒托空言而已!

  (来源: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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