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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香港选制改革与多元整合

http://www.CRNTT.com   2021-04-10 00:04:25  


 
  时至今天,在西欧的民主政体中仍然有不少新法团主义的经验。例如林布治界定下的奥地利、荷兰、瑞典属于“强法团主义”;丹麦、德国、英国属于“中度法团主义”;法国属于“弱法团主义”。在瑞士,根据1947年宪法,所有关于经济条款法例的修改,均需咨询在制度包含下的所有利益团体。在爱尔兰,上议院的60名议员当中,其中43位分成五个组别,由不同行业产生、另外十一名由总理委任、六名来自爱尔兰两所大学。

  四、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法团主义民主探索

  法团主义容易被政府权力操纵,从而削弱民主成分,多元主义容易受到民粹主义的蚕食,二者均会崩坏民主的根基。单纯采取法团主义或者多元主义,似乎都并不理想。因此如何有效糅合二者的长处,避免二者的弊病,便成为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行政长官现时由按功能界别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根据今次完善选举制度决定,选举委员会还会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立法会议员。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选举委员会将由五大功能界别组成。这种以产业及专业界定选民资格,然后由选民按界别公开投票选出委员代表的制度,显示了强烈的法团主义理念。然而它又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团主义,与欧洲近代的法团主义在概念上和实践上最大的不同,是欧洲的法团主义主要在行政机关及其附属部门架构吸纳利益团体代表,而鲜有像香港一般,通过《基本法》附件形式划定议席给经济产业、专业人士和各行业。

  事实上,西欧民主政体下的法团主义,之所以未能够成功实践,跟直接把利益团体纳入行政决策架构当中有关。西欧的经验,让政府权力跟社会,通过法团主义模式直接挂钩,政府权力因而直接介入社会管理。例如意大利和葡萄牙的经验,国家方向又跟专制发展主义(Developmental Dictatorship)结合,强调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最后形成政府透过社团主义模式控制了所有生产活动。另一方面,法团主义代表下的架构属于非垄断性和非竞争性的。政府因此可以通过选择某些团体加入从而达到体现政府的倾向,但这却影响了政府的代表性,削弱民主成份。

  至于在行政长官选举过程中的提名权,一般都是被垄断的。在实行政党政治的政体中,提名权利由政党垄断。公民即使根据法律可以以个人身份参选,但高昂的选举经费,已经成为了无形的门槛,政党以外的参选权只是理论层面上的东西,没有实际性。例如在美国,如果你不是共和或民主两党的候选人,根本没有机会竞选总统宝座。而提名两党候选人的权利,又被两党的党员所垄断。所以我们今天说普及的民主选举,只是说人民行使投票权的那个后面环节,在提名阶段,实际上是被政党人士所垄断的。《基本法》提倡法团主义下的选举委员会提名制度,是设法把原来由政党人士所垄断的提名权,开放给市民,通过代表在这阶段参与对候选人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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