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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粤港澳大湾区需法治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19-02-02 00:02:33  


 
  为粤港澳大湾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和市场化的建设环境,以法治引领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是湾区城市群协同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和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发展,需要法治先行、法治引领和法治保障。但是,由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创新性所决定,在世界范围内(如“世界三大湾区”:东京湾区【大陆法系】、纽约湾区和旧金山湾区【英美法系】,都是在一个国家、一种政治制度、一个法系之内的大湾区建设),没有现成的法治模式和法治经验可资藉鉴。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更好实现法治引领、促进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应当加强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着力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法治问题。

  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主体法律关系

  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建设,实质上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体现为不同的主体法律关系。因此,理清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涉及的主体法律关系,是推进大湾区城市主体间协同合作以及加强大湾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就主体法律关系而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质上是广东、香港和澳门三个地方行政主体在某些领域和一定空间范围的协同合作,宗旨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完善创新合作机制,建立互利共赢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在中国现行宪法体制和“一国两制”原则下,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存在三类主体法律关系。

  其一,中央与地方的主体法律关系。这是中央与地方的纵向主体法律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别、三个层级。

  “三种类别”包括:一是广东省为内地行政区划的一个省,享有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省级地方机构包括省级地方立法权在内各项权力;二是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方针,享有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的各项权力;三是深圳、珠海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享有一般地方和经济特区的双重立法权。

  “三个层级”包括:一是广东省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层级;二是广州市和深圳市两个副省级城市的层级;三是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七个地级市的层级。不同层级,各主体的立法权限有所不同,它们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特区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也有位阶区别。当然,相同层级之间,所享有的立法职权也不太一样。例如,广东省的立法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差别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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