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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如何建构有效适用的两岸统合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8-11-06 00:08:16  


 
  3. 两岸统合是两套法律宪制之间的统合

  由于历史遗留的因素,目前两岸各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1947年在大陆颁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现今依然在台湾地区延续。这部“宪法”虽经李登辉、陈水扁多次“修宪”,却都未曾撼动其中有关“一中”的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现在实行的则是1982年制定的所谓“八二宪法”,两者在法理意涵与主权范围上皆同属“一中框架宪法”。

  自1949年以后,两岸政府依据各自的宪法都宣称对中国拥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从未放弃对台湾的国家主权,此岸也宣称主权及于大陆地区,而且对宪法规定的领土范围未曾修改。60多年来,两岸各自的宪法、法律与治权均无法适用到对方地区。由此可见,两岸各自在其宪法主张的主权与领土基本是重迭同一的,但在宪政治权上则分别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宪法主权同一共有、宪政治权平等并立)。尽管两岸政府所管辖的土地和人口有明显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一直互不隶属,处于平等分治的地位。也就是说,两岸各自主张的主权和治权系来自于各自的“一中宪法”,这与港澳拥有的治权情形甚不相同,由于港澳基本法的法源是大陆宪法第31条,故其拥有的权利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显见在治权的性质和法源上有所不同。要言之,目前两岸存在两部宪法,各有自己的宪政运作和管辖区域,也在其管辖区域内拥有有效的治权。

  习近平在19大报告中就特别突显宪法地位的至高性、宪法实践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由此可见,习近平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决心和意志,健全依宪、依法完成两岸和平统一进程的法律基础。

  基于上述两岸各自"一中宪法"的特殊偶合状态,在进入统合发展阶段时期,必须共同对各自的宪法秩序与法律制度进行彼此相适用的调整、连结与整合,而逐渐构建出能够包容和统合两岸各自法律体系的共同法制框架,并以此作为未来完全统一时制定两岸新的、共同的宪法体系的基础。除此之外,随着愈来愈多的台湾民众在大陆生活工作,大陆许多政策法规也需要逐步配合融合发展和统合发展的目标而做出修订,以促进并保障台湾民众权益,并让台湾民众逐渐增强对大陆法制体系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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