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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世海:港澳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体制的异同 | |
http://www.CRNTT.com 2017-04-19 00:15:21 |
朱世海谈到,港澳行政长官都具有广泛的职权,而澳门行政长官拥有更多权利;港澳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都明显处于不平衡状态,而澳门更为明显;港澳行政与司法都存在相互制约关系,但澳门司法受到行政的制约更多。 朱世海表示,香港行政主导停留在文本层面,行政不仅难以主导,甚至举步维艰,政府推动一些重大议案时,最后不是中途夭折,就是被立法会否决,如23条立法、政改方案等。与香港相比,澳门的情况要乐观许多,澳门的行政主导不仅是制度规范,而且还是现实实践,政府施政顺利,还因制约不够而出现欧文龙腐败案件。 朱世海指出,在政制设计方面,香港行政长官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程度很低。而澳门行政长官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程度较高;在法制传统方面,香港是移植英国普通法的地区,英国普通法具有法院透过司法复核用作审核政府或公共机构决定的合法性的传统。而澳门是移植葡萄牙大陆法地区,不存在司法复核的传统,但因澳门基本法第143条赋予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利,故有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澳门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可对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进行审查;在政治生态方面,香港政治生态复杂、泛民力量大。而澳门社会政治生态简单,反对派力量较小。 朱世海认为,香港需要提高行政长官在政制中的地位,亦弱化立法对行政的制约。而澳门需要赋予立法会更多的权利,以强化立法对行政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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