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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语中评:释法是爱国爱港要求法律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6-11-08 00:03:02 |
中评社: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其中确实有讲释法是香港终审法院先提出,再由人大进行。立法原意究竟是什么? 田飞龙:在《基本法》实践的过程中,香港和中央的沟通不畅、互信不足,导致终审法院对提请人大释法采取回避态度,这不足以维护《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权威。所以自1999年吴嘉玲案释法以来,逐渐从原来的“单轨制”走向“三轨制”。即人大肯定香港终审法院的独立裁判权,同时不排除主动提出司法指引,这也得到了香港社会、尤其是法律界的接受,如大律师公会就承认人大的权力,只认为应该慎用。 回归19年以来,全国人大一共释法5次,算得上慎用。全国人大对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不裁决,也不对个案进行裁决,只提供《基本法》原意指引,这对香港的法治权威既是支持和保障,也有监督。 反对派的“破坏法治论”是一种旧法治观,是依托于殖民地司法模式建立起来的本地普通法传统的产物。香港的普通法不再是大英帝国殖民体系下的普通法,也不是独立国家的普通法,而是成文法传统下作为特殊子法域的普通法,从而必然需要受到国家法实证框架与精神的限定和塑造。香港法律界极其不适应中国法律体系的这一内部整合进程,但这是无法回避的整体国家法治进程的一部分。我相信,基本法下的新旧法理学和新旧法治模式的话语权争夺还将长期存在,但依法治港的原则和取向不可能改变。 不过,这也幷不意味着人大释法需要日常性地介入香港管治细节,实现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香港法律界和香港社会普遍担心这一点,但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基本法确立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中央的治港责任主要是指导、帮助和兜底以及侧重“一国”内涵的法律化,无意亦不能打破现有的管治格局。但是人大释法走向一种有节制的、选择性的常态化机制,是依法治港的理性要求,不可回避。这也是新法治的重要体现,需要香港司法与人大释法之间进行更为互信和制度化的沟通合作,而反港独恰恰是最好的切入点和法律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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