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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芒:中国传统道德的底线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03 12:13:28 |
当然,在传统社会,如果有一个君王在的话,那么普天下的人民都是他的“子民”,于是即使不认得的人,只要是一国之民,相互都可以说是“兄弟”。这就是子夏说“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前提,这时推恩是由大一统的“天下”观来保证的。所以传统社会只要不是兵荒马乱,如果至少有一个形式上的君王如周天子来做天下共主的象征,是可以用“四海之内皆兄弟”来推恩的。毛泽东时代,不管怎样,他依靠自己的权威和号召力,还能够造成21 世纪60 年代“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兄弟”这样的全社会救死扶伤的壮举。但到了21 世纪,不再有任何君王或准君王,也不以阶级划线了,全民开始进入到一个真正陌生人的社会,这些陌生人都被排除在了“五伦”之外,这样一来,中国人的道德滑坡就开始降到谷底了。但从观念上说,这种滑坡主要在陌生人社会中发生,而在熟人之中人们仍然还在坚持传统的五伦标准。这也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人们自发地回归传统以及官方有意地大力弘扬传统道德有关。但没想到的是,这种回归和弘扬恰好适得其反,不是促进了、而是抑制了新时代的道德建设。 例如,人们从幼儿园时代就被反覆教导“世上只有妈妈好”,并以各种方式强化少儿的亲情孝道,以为这样可以提升社会上互敬互爱的风气; 可是没有想到,这些从小在家庭中被包裹在亲情中的青年进入到社会,会对素不相识的人表现得那么凶狠暴戾。他们在家庭中可能是孝子,是父母的乖孩子,甚至优秀得一塌糊涂,但在社会上却是一大祸害。除了前面讲的张君案和后来发生的药家鑫杀人案外,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等人轮奸案就非常典型。对案子的初审和宣判人们有诸多不同的议论,但笔者关注的是梦鸽女士的一系列为儿子辩护的言论,其中让人最为震撼的是“母亲为了孩子可以做任何事情!”难怪梦女士想尽一切办法,无所不用其极,往受害者身上泼污水。我想必要时她也可以杀人,就像薄谷开来“为了儿子的安全”而杀了海伍德一样。的确,很多母亲都会这样做。但问题是,这样做道德吗? 显然,梦女士认为母亲为孩子做任何事情都不违背道德,甚至觉得自己光明磊落。所以她才那么理直气壮,高调出镜,不但没有丝毫道德上的负疚感,反而有种标榜和炫耀的味道。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流毒两千多年,影响至今未绝。为孔子这一原则辩护的人说,西方法律中也有容隐原则,最近我国刑法修正案中也添加进了近亲属容隐的条款,这是孔子的隐亲原则的“胜利”。这种论调完全不靠谱。笔者曾指出,孔子的隐亲原则和现代法律的容隐条款有本质上的区别,这就是:孔子的原则是作为一条道德义务提出来的,亲亲互隐是不允许违背的,违背了就属于不道德; 而现代的容隐则只是一项个人权利,它不是道德义务,而是可做可不做的。隐亲可以容许,但不做也不为不道德。以此来衡量梦女士的行为,她当然有权利为儿子辩护,甚至故意隐瞒事实,都不会受到追究; 但她也可以不这样做,而且如果不这样做,她可能会被人们看做一个道德上更合格的母亲。 而令人恐怖的是她提出的这条原则:母亲为了孩子可以做任何事情。这条原则立足于“父子有亲”和“亲亲相隐”之上,同时强化了母性的本能。网络上已经有人这样来反驳这条原则:难道只有你的孩子是母亲生的,别人的孩子就不是母亲生的吗? 这种反驳揭示了亲亲相隐原则的自相矛盾性:一个母亲为了对自己孩子的爱,就可以伤害他人对另一个孩子的爱; 一个孝子为了对自己的父亲尽孝,就可以阻止别的孝子对他的父亲尽孝。由此足见它不是一个能够应用于公共社会中的普遍原则,而只是运用于狭隘的家庭内部的情感原则。所以在公共的社会生活中,它是不能够作为道德底线的。一旦把它作为道德底线来运用,它所导致的有可能是一系列突破人类道德底线的恶行。“为了…… 可以做任何事情”,所谓任何事情,就是没有任何做事的底线,这就是令人恐怖之处。 而且这一公式也可以扩展到其他那些看起来冠冕堂皇的道德前提上去,那就更加恐怖了。比如说,为了爱国可以做任何事情,为了国家利益可以做任何事情。当年纳粹的灭绝犹太人计划和奥斯威辛集中营、日本侵华的“三光政策”和南京大屠杀,都是在这样的道德旗号下做出来的事。所以日本人至今将战犯的骨灰供奉于靖国神社,理由无非是他们为国家、为天皇奉献了生命,合乎“君臣有义”的伦常。二战之后,德国人已经有了深刻的反省,他们认为即使是为了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也不能做“任何事情”,因为他们开始建立了新的道德底线。这个新的道德底线,就是在国家、民族、领袖之上,还有人类,破坏了这条道德底线,就叫做“反人类罪”。在今天,没有任何道德目标是可以让一个人“做任何事情”的,除非为了全人类。日本人则还没有跨过国家和民族这条线,中国人当然也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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