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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婚姻制度有坍塌之险?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50:31  


同性婚姻的主张者们追求婚姻制度的承认,然而婚姻制度承认他们的代价,很可能是令这一制度本身失去存在的意义。
  中评社北京7月4日讯/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经9名大法官裁决,认定《联邦保护婚姻法》侵犯了美国12个州和华府可能结婚的同性伴侣获得福利的平等保障,并宣布《联邦保护婚姻法》将婚姻只定义为一男一女组合的条文违宪,不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堪称是“同性恋权利运动”的重要堡垒,但由于国内强大的保守主义力量,也是这一运动最难攻克的目标,美国仅有9个州承认同性恋婚姻,却有31个州的宪法明文规定仅承认异性婚姻。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定,虽然并不是对同性婚姻的直接肯定,但意味着同性婚姻在联邦层次上的障碍已经扫清。

  考虑到美国的法律、政治体制和生活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巨大的示范作用,将美国最高法院这一裁定称为“同性恋权利”运动史上最重大的胜利之一也不为过,毫无疑问的是,这也是对婚姻制度最沉重的一击。

  不是改变,而是摧毁

  长久以来,同性婚姻的主张者一直用这样一个问题质问保守派:“婚姻为什么不能发生在同性之间?”

  “传统”两个字已经无法回答这种质疑,保守派自己认为婚姻的传统必须被守护,但不能要求对方和自己一样,保持对人类婚姻传统同等的敬畏。包括在中国国内,同性婚姻的反对者一般都用“雪崩效应”作为自己反对的理由:“如果人可以和同性结婚,那么为什么只能两个人结婚,而不能三个人,四个人结婚?为什么只能两个近亲以外的人结婚,而不能是兄妹,母子结婚?”

  而对这种问题,同性婚姻的主张者往往有直率而令人瞠目的回答,国内著名同性婚姻主张者李银河,就曾表示:“一切东西都应该要丰富多彩。如果家庭都只是一夫一妻这个模式,反而显得过于单调。”而当美国著名的同性恋运动领袖施帕尔曼被问及同性婚姻后下一个争取目标时,他明确回答:“争取三个人结婚的可能。”

  但问题是,既然如此又何必争取所谓的结婚权呢?

  在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取消了非法同居的罪名,两个未婚成年人之间只要自愿,即可在一起生活,甚至三个人自愿生活在一起也一般不会有法律上的问题。除了实行人口控制政策的中国以外,大多数国家亦不对未婚先孕、非婚怀孕进行限制,两个成年人不办理结婚手续,在一起生儿育女都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事实上这种生活方式在欧洲颇为普遍。2004年英国的结婚率为每千人5.1人,法国为4.3人,法国的结婚率仅为中国的1/3。

  2005年法国59%的新生儿父母没有结婚,而且这些孩子的母亲,大多数都不是单身母亲或未成年母亲,她们只是自愿在不结婚的情况下生孩子。也就是说,婚姻在今天已经不是二人关系的唯一选择,而只是诸多选择当中相对保守的一种。这种关系至少有三个基本特点,在任何国家的婚姻关系中都普遍存在:第一,婚姻发生在异性之间;第二,婚姻关系是一对一的;第三,婚姻关系具有排他性,婚姻中的一方不能私下出轨,更不能够同时与其他人缔结这样的关系。

  既然同性婚姻的主张者对这样的关系不满,甚至对这三点中的任何一点都不能同意,那么他们为什么不去创造他们自己的结合方式,而一心要改变婚姻关系呢?须知如果连这三个基本点都改变的话,那么就不是改变婚姻,而是摧毁婚姻。

  在本次最高法院的9人投票中,曾被认为是中立者的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投出了支持同性婚姻的关键一票,除了撰写此次判定《联邦婚姻保护法》违宪的多数意见,肯尼迪还在1996年的“罗默诉埃文斯案”中撰写过另一份相似的司法意见。1992年11月3日,美国科罗拉多州通过公投决定在该州宪法中加入“第二修正案”的条款。“第二修正案”的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1996年肯尼迪在“罗默诉埃文斯案”的最终判决中,裁定科罗拉多州宪法“第二修正案”违背联邦宪法。肯尼迪在判决意见中声称,他认为同性恋者平权运动是种族平权运动的合法继承。平权运动的核心,是“给弱者和特殊群体同样的权利”,以牺牲持续正义的方式去追求结果正义,在这种逻辑之下,他将“结婚的权利”赠予同性恋者,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婚姻被视为了便利性安排

  自然,同性婚姻的主张者也可以这样批驳保守一方:你们喜欢传统婚姻是你们自己的事,但是你们凭什么要垄断对婚姻的定义,并且让国家权力对你们的婚姻定义背书?你们拥有你们的婚姻,我们拥有我们的婚姻,难道两者之间存在什么冲突?

  作为一个反对同性婚姻的保守派,笔者本人也经常面临这样的质问:教会拒绝给同性恋夫妻证婚就可以了,凭什么要让国家权力为你们敌视同性恋的宗教观念背书?

  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新奇的意见,国家为什么要来规定婚姻的形式,而不是让民间自己制定随心所欲的关系合同呢?一些无政府主义者早已对这一点提出质疑,他们反对由国家背书的婚姻制度,而且进一步认为,既然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合同法原本就可以实现对婚姻的彻底替代。

  传统理念对此的辩护是,婚姻关系作为社会的基石,因其重要性,所以婚姻关系的缔结,应该通过国家的认证,这其实无法回应上述质疑,因为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得到保证。不过,对于国家认证婚姻还有一个更加通情达理也现实得多的理由:此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换言之,你当然可以随意缔结合同,但是大多数人为了省事,会沿用前人制订出的、实行效果还不错、而且法律上也没什么漏洞的合同,政府对所有选择这一合同的人颁发统一的认证,这就出现了结婚证。由政府通过颁发结婚证来认证婚姻关系的理由不是因为婚姻重要,而是因为婚姻这种关系很常见,由政府作为公证方具有效率上的优势。

  我们在很多看似与婚姻无关的情况下,都会被人问到自己的婚姻状态,比如办理贷款、应聘工作,这是因为当我们说一个人处于已婚状态,则意味着他有一个固定的伴侣;他的工作和收入状况有很大概率比非婚状态中的人更为稳定;他们两人对自己的生活很可能有长期的打算;在中国,这也意味着有不低于80%的几率他们打算要生孩子或者已经有了孩子……这是婚姻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的另一层含义。比这些个人生活状态更为重要的是,婚姻关系意味着在法律上有一整套与之配套的安排,根据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统计,美国公民基于婚姻的权利安排多达1138项,涵盖遗产税、社保、退休金、退伍军人福利、医院探视权等各方面。

  而如果我们对婚姻这一形式作出不断的修改,即使我们把婚姻仅仅看成一种便利性的安排,其意义也会荡然无存。国内一位同性婚姻的反对者曾假设说,如果同性婚姻等颠覆婚姻的主张一一实现,那么我们在办公室宣布自己即将结婚,这个信息的价值几乎为零,同事们还得继续问你,是跟男人还是女人结婚,跟一个人还是几个人。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谁故意地贬损婚姻,然而婚姻却已经变成一般的民事合同?

  同性婚姻的主张者们追求婚姻制度的承认,然而婚姻制度承认他们的代价,很可能是令这一制度本身失去存在的意义。

  最后提供一个“他山之石”:由于“未婚同居”渐成社会潮流,法国政府1999年底为保护同居人群的权益,专门制定一项特殊法律,叫做“同居协议”。最近几年来法国“同居率”已经超过结婚率,“同居协议”大有代替《婚姻法》之势,这一协议也成为法国同性恋者普遍的选择。或许,与其和保守派在婚姻问题上正面交锋,还不如呼唤一下这种制度创新。

  作者:郑楮 媒体人

  来源:时代周报 2013年07月04日03:15 题:人类婚姻制度有坍塌之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