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焦点新闻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完善政府投资机制迫在眉睫

http://www.CRNTT.com   2013-05-02 08:35:35  


  中评社北京5月2日讯/最近,23个省市自治区公布的GDP同比增幅,均高于全国经济增速7.7%的总水平。另一方面,最近国资改革也开始启动,国资部门强调保增长是政治任务。

  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文章表示,无疑,如果要转型,那么经济增长就不能完全依靠地方政府与国企投资拉动。因此,投融资体制改革已成为重中之重。随着新型城镇化带来巨大的投资需求,需要避免重蹈过去政府投资中存在的矛盾。

  文章分析,首先,应该尽快完善中长期投融资的法律制度体系。短期内应该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在中长期内,为了促进投融资体制规范发展,还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统一立法,如推动出台《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法》、《政府投资法》、《政府性企业法》等。此外,为了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还要创造有利于鼓励投资的政策法律环境。除了争取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现有的各项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还需注重保障公共投资项目民营化过程的法律建设。如英国在上世纪中后期的此过程中推出了《电信法》、《煤气法》、《自来水法》、《电力法》等,以使民营化具有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

  再者,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的关系。全国人大正在研究《预算法修正案》,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构造独立的地方国有资本预算,充分体现地方政府的投融资活动,从而促使相关责任明确、风险可控。为了保障国有资本预算和地方政府投融资的合理性,应该受到地方人大和公众的多方监督和约束。

  现有地方政府投资行为主要包括:公益性项目的财政直接投资;用财政资金投资设立各类国有企业(或控股公司);通过国有企业(即融资平台)进行投融资;以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来招商引资。长远来看,政府的公共投资权限需进一步明确和收缩,按照从投资性财政到公共服务型财政的转换思路,主要应集中于公益性财政投资和投资政策环境建设两方面,而减少设立和运用国有企业平台的投融资活动。与此同时,在现有各地制定的经济规划中,尽量减少区域投融资规划的适用范围,仅围绕政府应有的公共投资责任,设定投融资的目标与指标,避免过分干预市场化投融资行为。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