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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口发展的角度来讲城镇化

http://www.CRNTT.com   2013-04-11 08:53:29  


 
  人口城镇化的制度创新

  文章指出,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的许多矛盾、问题,都与人口城镇化的体制机制改革滞后直接相关。推进人口城镇化的转型发展,关键是加快体制机制变革与创新。为此需要尽快在八个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一是让农民工成为历史;二是尽快打破二元户籍结构,改革户籍制度;三是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四是调整人口政策;五是推进与人口城镇化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改革;六是推进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七是以打破行政主导城镇化为目标,调整行政区域体制;八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重点列出四条:

  1.尽快破题户籍制度改革。可以分三步放开户籍限制:1-2年内实现中小城镇户籍制度全面放开,同时加大中小城镇的财政、金融、用地等支持力度,公共资源配置要更多地向小城镇倾斜,为小城镇产业发展和外来人口就业定居创造条件;3-5年内实现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户籍制度基本放开,东部沿海城市可以率先推进;8年内把城市户口、农村户口、农民“暂住证”等统一为“居住证”,实现流动人口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统一管理。

  2.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对接。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把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作为“十二五”的约束性目标。

  3.统筹推进城乡土地制度一体化。1996年我们曾给中央提出建议,“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个权是物权,不是债权。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把这句话写进报告的标题中。但由于在法律层面上没有解决使用权的属性,就产生了现在农村土地征用的时候,农民不能作为主体参与谈判。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维持生计的最基本保障,也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资本。必须以土地物权化为重点,以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为核心,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让农民“带资进城”、“带财产进城”。这首先要明确土地的物权化属性,切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建议在不改变农村耕地用途的前提下,明确土地的物权化属性,修改《物权法》,加快完善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同时,要坚持严格的用途管制,耕地用途不能改变,这是一个大前提。

  4.着力改革行政体制。过去十几年中国城镇化制度安排的突出特点是“行政化”、“行政主导”,按行政级别确定城镇规格,城市被分为市一级、县一级,由此形成某些城镇化发展的行政体制掣肘。例如,10年前的义乌就可以算得上是一个中等城市,但因为它是金华地区的一个县级市,发展受到行政区划体制的很大制约。城市的发展有自己的规律,不能完全套用行政级别或采用行政强迫的办法发展城镇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进城镇化进程,需要突破“行政化”的束缚,形成经济主导的城镇化的基本格局。并且,适当调整行政区划体制,尤其在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区域,需要加快调整行政区划,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城镇化是一个大战略,是最大的发展潜力。未来5-10年,新型城镇化重在推进规模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的转型。在这个前提下,要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要解决中产阶层扩大的问题,要解决城里产业结构调整问题,要解决城里基本公共服务的问题。为此,把城镇化作为主要抓手和重要载体,加快相关的体制制度创新,是中国未来转型改革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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