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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辉:该怎样为行善的富人说话

http://www.CRNTT.com   2011-01-30 08:58:47  


 
  随着时代的进步,弱势者的 “消极权利” (不受侵犯的权利)得以确立, “积极权利” (要求保障的权利)也从无到有。国家对他们无剥夺自由之权,有提供福利之责,作为现代福利国家起点标志的 “新济贫法”遂成通例。

  1834年英国出台 《新济贫法》,不再允许随意强制收容拘禁流浪汉和乞丐,而政府的济贫责任则逐渐法定化。尤其是 “院内救济” (穷人可以申请进入济贫院)在这一时期大为发展。走投无路的穷人都可以要求国家给饭吃,如果有人饿死,议会就要追究官员的责任。可以说,这时弱势者有了 “流浪权”,而当权者开始尽救助责。

  但是,这时的权责还并不完全对应。例如虽然政府不再有权随意 “收容”穷人,但穷人一旦申请进入济贫院,其自由还是受到许多限制,而且入院等于宣告自己无产,根据当时的选举权财产资格制也就被剥夺了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同时政府的责任仅限于济贫院内救济,对于居家的穷人并不承担责任。而且当时政府还尽量降低院内救济标准,使受救济者难以长期面对院内的恶劣生活,以迫使他们尽快出去找工作。

  只有到了19世纪后期,英国实现了无财产资格限制的普选权,在比较完善的民主制度下, “为自由而限权”与 “为福利而问责”的进程都在发展。此后英国 (乃至其他民主国家)尽管一直有 “自由放任”与 “福利国家”的争论与 “群己权界”的左右游移,但是再发达的 “福利国家”也不能滥权,再潇洒的 “自由放任”政府也不能无责。1908年,劳合.乔治的自由党政府推出国家福利养老金制度,不但把政府责任扩大到济贫院以外的整个社会 (英国公民凡收入低于31英镑10先令者都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而且规定严格保护领取者的经济政治权利 (任何人不得因领取养老金而被剥夺选举权和宪法保护的其他基本权益)。这时的英国还不是今天所说的福利国家,但已经有了建立福利国家的基础。

在消极权利方面也要 “为穷人说话”

  这样的过程同样也发生在我国。2003年以前我国的强制收容制度实际上是秦制 “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延续。 “孙志刚事件”后收容恶法被废止,表明我国在确认穷人的消极权利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这虽比英国晚了170年,仍然令人鼓舞。但另一方面,前年被揭露的要求对小摊贩施加巧妙暴力的 “城管教材”和最近爆出的 “四川渠县救助站基地被指贩卖智障者赴外地务工”等新闻,也表明在这方面我们仍然任重道远。

  同时我国近年来在建立现代福利制度方面也大有进展。但应该指出:获得保障的 “积极权利”只有在不受侵犯的 “消极权利”基础上才是真实的。而我们这个基础还远远谈不上稳固。例如,前年媒体对我在深圳一次演讲的报道引发了 “贫民窟”讨论。媒体说我主张 “建立贫民窟”,我当时就澄清说不确,我只是说如果你做不到给他们提供廉租房或其他形式的保障房,就应该对他们自行解决安家问题的努力宽容一些,不要以驱逐他们来 “消灭贫民窟”,像当年南非对待黑人那样。事实上贫民窟用得着我呼吁 “建立”?中国城市里一向就有棚户区,即贫民窟。人们记得,1990年代领导人在一次视察中还对东北老工业城市有工人还住在 “伪满时代工棚改建的棚户区”掉过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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