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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必要前提

http://www.CRNTT.com   2010-12-20 08:42:04  


 
  第三次分配,界定为不合理收费而引起的社会财富转移,主要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或者是带有公用事务服务的机构借助垄断地位而对于社会财富的收取,从而产生的财富分配效应,这同样对于普通人群不利。一些社会公共服务或低劣或不足,但却收取高额费用,时常还会提高价格。即使是举行“听证会”,往往也是走过场,普通人群取得这些服务、产品往往性价比过低。因此,不管是自然垄断或其他形式的垄断,对于普通人的收入都是另外形式的流出。

  包含财产性收入的四次分配,由于目前社会越来越走向资本化,资产在名义价值上增值很快,但普通人群收入不高,资产较少,所以通过财产和投资来增值比较困难。而富人等人群拥有更多的投资能力,有更多的资产,所以财富增值很快。许多时候,富人等人群有更多的机会利用政策和权力套利、或者是利用银行等金融杠杆,变得越来越富。在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以后,由于巨大财政刺激和超宽松货币政策,社会财富泡沫重新膨胀,由于社会的总财富实际上还是一定的,所以泡沫膨胀得高,就是有一定比例的财富从普通人群流向了富人等人群。

  最后再说第五次分配,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分配。对“灰色收入”的提法,以为不妥。因为这种说法把少数普通人利用业余时间和付出汗水获得的一些劳动收入也作为了“灰色收入”,而这些收入即使没有计入统计,未曾纳个税,但实际上也是正当的。而那些依靠权力等获得的黑色收入,其实是不能算作“灰色收入”的。但为了分析方便,仍然借用“灰色收入”的提法。

  目前社会上还有很多公共事业服务不足,或者是有些机会非常稀缺。要获得这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是获得这些机会,往往是需要送“礼”和“红包”的,那些“赞助费”等也属于此类。这样的事情在社会上不少见,普通人群绝大多数要拿出一部分去获得这些产品、服务或者是机会,因此他们的“灰色收入”实际上是负的。有学者曾经研究过,“灰色收入”总的规模并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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