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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卸任礼遇条例是专门冲着陈水扁而来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20 07:56:51 |
但是,后来考虑到台湾地区的卸任“总统”、“副总统”的礼遇比美国优渥很多,又没有期限,直至其死亡。而台湾地区居民的平均寿命为七十六岁,倘若未来“总统”、“副总统”五十岁当选,有的任期四年,有的任期八年,到了三十年后,将有很多卸任“总统”、“副总统”享有高额优遇,加重全民负担。而且,可能会出现担任一任“总统”或“副总统”四年,却礼遇一辈子,其对社会的贡献与卸任后所得优遇极不合比例原则。因此,在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再次公布的《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待遇》,将卸任“总统”、“副总统”原本可终生享受礼遇待遇,改为其享受卸任礼遇的年期与其本人的任满年期相同。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的费用,也改采逐年递减制。“总统”是第一年八百万元,第二年七百万元,第三年六百万元,第四年五百万元,第五年以后不再递减。“副总统”则是第一年四百万元,第二年三百五十万元,第三年三百万元,第四年二百五十万元,第五年以后不再递减。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第四条规定,卸任“总统”、“副总统”如再任有给公职,或犯内乱、外患、贪污罪经判刑确定,或丧失“国籍”,移居外国定居,即停止享受该礼遇。而在陈水扁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时,就已有“立委”建议修改《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后来,陈水扁经二审判决仍然有罪但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国民党籍“立委”吴育升、邱毅等人再次提案,修改《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的第四条,将“经判刑确定”改为“经一审判决有罪”。但如经过三审定谳无罪,礼遇金部分可以补发,并自判决日起恢复原有礼遇。而国民党党团为顾及卸任“总统”、“副总统”安全,也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正动议,规定卸任“总统”、“副总统”犯贪污罪经一审判决有罪者,仍供应安全护卫二至三人,但如果经过判决确定者,则停止供应安全护卫, 民进党党团反制不成,也另行提案,将“总统”、“副总统”卸任后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是长期居住于国外的“总统”、“副总统”,也列入停止礼遇范围。其针对马英九的“绿卡”问题的意气用事态度,极为明显。但经“立法院”表决,而被否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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