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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协议第二次协商 成果评估

http://www.CRNTT.com   2010-04-14 11:38:02  


 
          3、早期收获清单顾弱势产业和中小企业

  就货品贸易早期收获清单而言,台方依据两岸贸易状况与产业分工,以及参酌业只建议,针对大陆对其他国家已降税,但对台湾未降税,且台湾重要出口产品项目提之清单,主要涵盖石化、纺织(中、上游)、机械及汽车等产业之重要项目,希望透过早期收获提早实现贸易利益,俾确保台湾产品在大陆市场之地位,并进一步拓展中国大陆内需市场。

  另就工业产品而言,已开放7,000余项,尚有1,300余项未开放。然而,不论已开放或未开放大陆物品进口,台湾仍均有部分属内需型、竞争力较弱、易受贸易自由化影响之产业,未来如开放或调降关税,将可能对该等产业产生负面冲击。

  对此,大陆愿意在早收计划中尽力不影响台湾的弱势产业和中小企业。同时,希望在协商中,既要考虑两岸经济规模差异,也要兼顾双方关注的某些产业竞争力的强弱,除了彰显“两岸特色”之诉求外,也正面回应台方照顾弱势产业和中小企业利益之谈判原则。

  4、原产地规则防止其他国家货品迂回转运

  为了防止其他国家货品迂回转运,利用之ECFA优惠待遇,双方决定启动原产地规则小组的协商工作,并就工作机制和商谈时间表达成共识。

  基本上,原产地规则之内容根据GATT原产地规则协定,可概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及非完全获得产品等2类,前者系指完全在同一“国家”生产或制造之产品,后者其生产涉及一国以上,应符合“实质转型”之规定。

  依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完全生产货物是针对农产、渔产及矿产类货品,列举10种领域内取得或生产之货品;非完全生产货物系采用“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亦称“直接判定”,指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协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应超过40%,才能符合“实质转型”之规定。

  因为目前台湾对进出口货物的产地认定分别依据“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及“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针对实质转型采HS6位税则变更或附加价值率超过35%作为认定标准。

  未来,两岸将在ECFA条文中,规范“原产地规则小组”的工作机制和商谈时间表,达成共识。至于,台方在未来洽签之ECFA原产地规则,仍以我现行之原产地规则及已洽签中南美洲5国FTA的经验,并将参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国际规范作适度调整。

  5、投资保障议题

  至于“投资保障”议题,因为自台湾开放企业至大陆经贸投资,多年来投资金额不断增加,争议事件频传,由于大陆人治色彩浓厚,台商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争取列入“台商投资保护”,以建立公平的台商营运环境,为政府推动ECFA的重要原则。对此,依据两岸ECFA第二次协商的共识,未来两岸将参考“东协─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架构协定”之作法,于ECFA中明订“投资保障”议题的协商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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