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不等同直选 反对派真不明白吗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14 11:57:40 |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进行二○一二政改方案征询,各方意见纷纭。争论焦点在“普选”与“功能组别”。反对派要求“双普选”时间表、路线图及废除功能组别;建制一方支持政府方案和为“普选”定义正名。 普选(Universal Suffrage)的学术与实践定义在国际上已经有共识,反对派坚持“一人一票”直选为“普选”理解,有违学理及事实。他们同时认为“功能组别”存在不平等原则,需要废除,但在公认成熟的代议政制国家如英、美、法、德政治体制,仍有功能组别之元素,这些元素是循序渐进演变过来的,其政体发展都有历史依据,是民主代议政制发展必有元素。因此,功能组别不存在“存”“废”问题,而是怎样把功能组别成分因应社会现实状况更予开放。 公平不等同平等 反对派坚持“普选”等同“直选”的解读是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普及与平等”原则为“法理”依据对政改方案提出异议。 他们的观点在认识上明显有所偏误,纠缠在脱离现实和没有依据的要求只会浪费社会资源,图添争拗! 探讨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重温国际人权宣言的历史和意义,从追溯人权宣言的精神和作为两条人权公约立场基础,我们便能理解“普及和平等”的原本立约原则。 (一)一九九六年确立的两条国际人权公约是基于一九四八年的宣言精神原意产生的。 (二)在一九四八年确立的国际人权宣言第一款条文内,人权宣言中的“平等”是有几个先决条件的;“公平”并不等于“平等”。 人类经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战后在联合国成立人权委员会,主要是体验人类维护自由(Freedom)、公平(Justice)与和平(Peace)的原则。在这原则下,人权宣言在一九四八年订立三十个条款,第一条款的精神是现今多国法庭判决时引用解释两个人权法的;第一款原文是"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中文应可译为“每个人与生俱来是有不受拘束和平等的尊严与权力。他们具备理性与良知及彼此以兄弟情义相待”,不受拘束(Free)与自由(Freedom)含义有所不同。平等(Equal)与公平(Justice)亦有不同解释。在人权宣言的精神基础上,一九九六年各国制定两个人权公约(一)(ICCPR)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力公约;(二)(ICESCR)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公约。两个公约的制定是在维护人权最高原则──“自由”(Freedom)及“公平”(Justice),而普及与平等(Universality and Equal)的引用在第一款人权宣言中“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是有先决条件的,其中要包括这些人是有理性与良知及以兄弟情义相待的才能够享有这权力,并非无拘束的“自由”,并不是无条件的“平等”,这才算“公平”。 谈政论法必须公正 “普及”原则是指每个人不会因种族、性别、经济、信仰、社会地位影响他们的公平投票权,不是平等投票权。因此,反对派所指的“普及与平等”Universality and Equal的人权含义,没有前提,只是断章取义,只求Equal“平等”,是有违人权宣言中维护人类的“自由”与“公平”的原意。 去年2008年12月10日是纪念人权宣言成立六十年的日子;人权宣言在甲子纪念重申“自由”与“公平”的普世价值观。我们要分清楚Free and Equal(无拘束及平等)不等于Freedom and Justice(自由与公正)。人权公约基础,人权宣言原意不是模棱两可,是清晰分明的! “政治”的“政”字,古义是代表“正”,原意就是要在社会行事正当。因此,行“政”,执“政”要正直、公正。“法律”是利器,用于衡量“政治”是否“公正”,不能含糊其事,模棱两可!谈论“政”改,引用“法”律,我们不妨认真研究“人权公约”成因和发展及其真正意义。 在2009年12月10日,当人权宣言刚满甲子之日,其内涵是人类经两次大战用血肉换来的结晶,不能含糊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