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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特区建设 港台皆有良机

http://www.CRNTT.com   2009-06-20 00:33:43  


 
    经济特区与政治特区

  2002年11月,深圳居民呙中校以“我为伊狂”为网名,分别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和新华网“发展论坛”上贴出了《深圳,你被谁抛弃》的长文,通过网路广泛传播,经《南方都市报》报导后,在深圳乃至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时任深圳市市长于幼军跟作者进行对话。2003年7月,国务院调研组到深圳调研,邀请作者参加了座谈,并将部分内容写成内参送交北京高层。

  但这在今天看来,这都只是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的垂死哀鸣。今日的中国,已经掌握了生产日用品的先进技术,并且已培训了大量世界经济信息的现代经营管理人;它不愁资金、不愁市场、有大量外汇,最初成立经济特区的目标已经超额完成。连最成功的经济特区深圳,也已光荣地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只能以一个正常的城市运作。去年深圳市长许宗衡坦承,现在特区已经不特。

  但是有一点,到今天还是有效的,就是中国在不断改革开放,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中,设置某种方式的试验场还是有利,因而十分需要的。去年底国务院通过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给予广东许多“先行先试”的政策,也是这个思路的体现。但是最能海阔天空地广泛作“先行先试”的,说到底,只可能是“一国两制”下实行“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特别行政区,并制订基本法以给予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在各方面(除国防及外交)实行高度自治。据此,香港和澳门在回归之后,分别于1997及1999年建立为特别行政区。根据两地的《基本法》,在单一制国家体制之下,特别行政区政府被授权享有许多比联邦制之下的州政府更大的自治权。包括: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等等。

  邓小平在1983年6月26日提出,未来中国大陆和台湾统一以后,台湾将以特别行政区的方式管理,但比香港和澳门更具有自治权:如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等。但由于这一建议与台湾当局的观点冲突,而台湾民间也存在许多反对的舆论。

  在“(经济)特区不特”的环境下,真正可以长期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就只有香港和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大概因为这缘故,“特别行政区”已经习惯地被称为“特区”。这第二轮特区的建设,正在开始进行。2006年开始的国家“十一五” 规划,香港和澳门首次被粗略地列入。“十二五” 规划正在制订中,香港和澳门都力争全面进入规划的视野中,与国家的发展协调同步前进。而如我上月的分析:在重拾“九二共识”,并朝现在的轨迹发展下去,一个事实上的“一国两制”格局,已经开始在台湾成型。在改革开放的前30年,经济特区作出了无可取代的贡献。可以断言,在今后好一段时期,香港和台湾这两个“新特区”将接棒上场,继续作先行先试的试验场;在后金融海啸的新国际政经环境中,香港和台湾更有如中国经济发展的两只强而有力的翅膀,不停的拍动,带领整个民族腾飞至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内外崭新的形势,至今仍未有人探讨。本文且作抛砖引玉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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