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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案再调查:法治精神已深入民心

http://www.CRNTT.com   2009-01-18 09:28:17  


 
  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直接责任部门之外,在法庭披露的三鹿案件细节中,整个案发和处理的全过程,也都有政府部门的影子。检察机关指控三鹿的犯罪过程是从检测报告证实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的2008年8月1日起到被勒令停止生产、销售的9月12日止。

  梁子侃在为田文华辩护时,透露了全过程:发现问题的第二天,即8月2日,三鹿书面报告石家庄市政府,如实告知了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的情况,幷恳求市政府出面,请有关职能部门迅速查办这些投放“三聚氰胺”的不法奶户和奶站经营者,石家庄市政府当天就派了副市长和副秘书长亲自来到三鹿,充分肯定了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但没有要求企业停产。

  8月20日,田文华再次向石家庄市政府做了口头汇报,8月29日第二次以书面形式汇报,在书面报告中,不仅将企业收到的有关婴幼儿患病的情况作了如实反映,而且还恳请石家庄市政府考虑可否逐级上报,但这些请求幷没有得到同意。

  “就刑法而言,三鹿案件中,法律上完全有适当的罪名和司法途径来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刑事责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郑鹤瑜副教授说,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郑鹤瑜也承认,整个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20多条规定,虽然对于卫生、环保、检疫、林业等众多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都有相应的渎职刑罚,但是,在我国却极少出现相应的判例,很多罪名几乎都是虚置的,从未出现过判例,在平时的教学研究中,讲到渎职罪这一块,往往都很难找到具体实例。

  2008年9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要求,坚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监管部门和行政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向人民作出交代。到目前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赵新朝等诸多地方官员也纷纷被免职。就行政责任的追究而言,国家对毒奶粉事件的处理已经相当严厉。

  “行政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目前没有针对政府官员启动刑事追究程序,但幷不排除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陈忠林也认为,就三鹿案件而言,完全可能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渎职罪,相信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会依法做出相应的决定。

    民意与法律

  信息披露的匮乏、审判过程的不透明,这些中国司法固有的弊端在这样一件重大的公共案件中依然存在。许志永是北京公益法律组织“公盟”的一名律师,他们成立的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接受了全国20多个省区220多名受害者家长的委托,12月8日,许志永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了针对三鹿的集团诉讼,“到现在他们也没有任何表态,只是说正在研究中。”许志永说。

  当得知石家庄法院将于12月31日公开审理三鹿集团及田文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后,他们又向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这些到目前都还没有被受理,许志永和他代理的受害者甚至都没有被允许参与当天的庭审。

  这也让公众对于审判细节缺乏充分瞭解,最终提起的迥然不同的三种罪名,让中国司法又一次面对“拿小人物来开刀,而对具备显赫地位的人法外开恩”的苛责。众多媒体和网民都在质疑,为什么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三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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