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 | |
| 中评月刊:五个共同与国家统一机制 | |
http://www.CRNTT.com 2025-03-23 00:02:05 |
|
(三)统一后的协同治理促进国家稳定 国家统一的完成不意味着同构的结束,如何通过协同治理实现统一后国家内部同构进而维系国家统一,对于同构视角下的统一国家同样重要,因而台湾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指国家完全统一的实现,也应包括国家完全统一后的进一步同构也就是协同治理。英国学者汤姆·林指出政府的内部协同治理是指组织内部通过文化、价值观念、信息管理、人员培训等进行内部合作〔30〕。也有学者提出政府协同治理是指整合相互独立的各种组织以实现政府所追求的共同目标〔31〕。三个同构案例同样分别启示着实现国家完全统一后对台湾进一步同构,进行协同治理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强制性同构统一案例中,并没有进行政府协同治理,导致苏格兰的分离之心从未断绝,为完全统一后的政府协同治理台湾上演了反面教材。事实上,苏格兰与英格兰的联合,是政治和经济妥协的产物,并没有从文化和认同方面进行同构。苏格兰的出发点是想藉英格兰的经济优势来进行殖民扩张,英格兰则是为了分化法国与苏格兰的联盟关系进而解决英法战争的泥淖。两个国家同构统一之后,英格兰并没有对苏格兰进行协同治理,反而控制苏格兰的野心急剧膨胀,利益分配越来越不均衡,苏格兰的民族情绪逐渐发展起来。随着英国世界霸主地位的消亡,苏格兰分离之心开始蔓延,成立民族性政党到独立公投,乃至今日分裂行为从未停息。究其本质而言,正是联合王国没有继续同构进行协同治理,导致了苏格兰不断与英格兰进行分离博弈。 其次,相对比而言,坦噶尼喀与桑给巴尔模仿性同构统一案例中,两个国家在合并之前,相对较强的坦噶尼喀就已经呼吁建议在充分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给予新体制下的桑给巴尔以特殊制度照顾。通过《联合法案》保留各自的总统和政府,赋予了桑给巴尔享受高度自治权,在统一后坦噶尼喀主动承担起基本职能,桑给巴尔退居为国家重要且积极的参与者。祖国完全统一之后对台湾的协同治理的同构,中央政府早已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它不仅体现了主权与治权的辩证关系,而且实际上是在以一种生产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为主体的条件下,允许国家中个别地区保留历史上形成的另外一种生产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另一种政治法律制度,让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之间“和平共处”〔32〕。同时,“一国两制”已经在香港与澳门得到了充分的实践,无不在证明“一国两制”的制度优越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