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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越马菲三国海洋权利主张风险观察

http://www.CRNTT.com   2024-10-05 00:39:55  


 
  二、外大陆架划界案的法律性质

  其实,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76条赋予缔约国的义务和权利,中国在2012年12月14日针对东海的外大陆架也曾行使过这样的权利。沿海国基于《公约》在领海基线外可以主张几个“带状海域”的海洋权利(maritime entitlements),即12海里的领海主权、24海里的毗连区管辖权、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简称EEZ)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第76条另赋予沿海国主张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又称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对此类主张规定了限制宽度的地质地形条件。沿海国若想主张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必须依据第76条制作并提交一整套关于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经纬度的报告,包含科学技术的证据,统称为划界案(Submission)。第76条为此设立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简称CLCS)用来接收并评估沿海国所提的划界案是否符合第76条的科学和技术条件。CLCS是科学技术单位,没有解决争端的权限,与国际海洋法法庭或是《公约》附件七仲裁庭不同。依据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规定,CLCS收到划界案后,若有国家表示划界案涉及的海域存在陆地或是海洋争端,CLCS则承担“不审议该划界案”的义务。只有在所有争端当事国都表示同意CLCS审议时,才可以审议划界案。

  CLCS审议完划界案后,针对提案国应依据哪些基点划定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将提出一套“建议”(recommendations)和理由。沿海国基于“建议”而“划定”外大陆架外部界线(英文称delineation)并公告之,依据第76条则发生法律拘束力和终局效力。这种外部界线就是该国基于《公约》在海洋中行使国家管辖权的地理边缘。据此,该国可以和海岸相向或是相邻国确定彼此海域的重叠部分,以便进行海洋“划界”(英文称delimitation)程序,即通过谈判或是司法仲裁决定彼此的海洋边界,确定两国各自能够享有的海域范围。①

  三、2009年越马划界案:“极小化”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

  在南海区域内,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主张始自马来西亚及越南,这两国在2009年针对南海中央海域②南北两个区块的海床向CLCS提出外大陆架的部分划界案(partial submission)。一个划界案系针对南海中央部分的南部骨头状区域,由两国联合提出,表示这块海床属于两国共享的,彼此不挑战对方对于同一海床拥有外大陆架的海洋权利。同一时间,越南还针对南海中央海域的北部区块单独提交一个部分划界案,形状为倒三角形(见附图一)。③两个划界案引起中国、菲律宾和印尼的反对和反应。中国抗议这两个划界案,因为越马联合划界案涉及海域就坐落在南沙群岛当中,而越南单方划界案紧接着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外12海里领海外缘。换言之,中国使用西沙群岛产生的EEZ与越南单方划界案大幅度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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