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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两岸同属中华民族与法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7-27 00:06:55  


 
  第二,“融合治理式统一”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当代进展。“两岸同属一中”既指向作为国际法与宪法唯一主权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指向同一个中华民族共同体。八二宪法序言第11自然段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18年修宪,“中华民族”入宪,成为中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核心法益。上述条款指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族基础,即中华民族共同体。从中华民族的历史形成与政治统一的基本经验来看,内部差异性甚至局部纷争并非主流,各民族通过“交往交流交融”而凝聚形成有机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才是历史本质与政治正道。两岸中国人都是中华民族组成部分,同文同种,“两岸一家亲”有着可追溯与可验证的民族融合史作为坚实基础。两岸融合发展本就是历史常态和历史规律,两岸分治甚至因“台独”与外部干预出现的对抗情势从大历史层面看属于短暂、非本质的现象,这份文件提出的融合发展之道及其系统性政策安排才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传统与正道的回归,是一种当代的进展与发挥。

  第三,“融合治理式统一”是先期性的公民赋权与同等待遇⑱治理的制度实验。这份文件在既往的两岸和平发展政策与空间基础上有重要的进展和突破:首先,这份文件以中国对台湾地区的主权和对台湾居民的治权/管辖权为制度前提,以台湾居民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同等的公民权与治理参与权为政策作用点,真正将台湾居民作为中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同等待遇治理。相关政策安排触及到经贸融合、文化融合、社会融合与公务行政层面一定范围的治理性融合。台湾居民不仅可以享有既有政策的特惠安排,还可以获得以“台湾居民居住证”为主要载体的法律身份确认与同等待遇,更可以通过担任各类社会组织职位和司法、行政职位而参与国家治理体系。而立足闽台深厚历史与社会联系的“厦门-金门”、“福州-妈祖”深度融合发展,更成为两岸中国人尝试共同生活、共同治理、共同推进国家统一与示范性展现统一后优良治理秩序的最佳试点机制。这一先期治理体系的深化展开,彰显了大陆主动开放政治空间与同等待遇的公民权利空间的制度自信,彰显了一种以人民福祉和共同生活为基础的民本政治观和民主价值观。

            四、结语: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进两岸和平统一进程

  “台独”党纲、“去中国化”与“两岸互不隶属”是“台独”分裂势力制造和实施的分裂国家和分裂中华民族的反动思潮和政治行动,是对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之基本事实与法理的颠覆性威胁,必须坚决反对、反制和斗争。二次“习马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岸同属中华民族”论及“五个共同”、“四个坚定”的框架性论述,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两岸关系领域的明确适用和政策引导,是“一国两制”理论的丰富发展,也是国家统一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新课题。

  以“民族一中”强化“政治一中”以稳固“九二共识”的历史与法理根基,以主场统一与主动治理促进两岸实质性融合发展,以融合发展凝聚两岸民心,以民心与民族团结作为两岸完全统一的最重要政治基础,这是中国人民再次实现“神圣”的国家统一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历史性进展的深厚文化根基与丰沛政治智慧。祖国完全统一的时、势、正义与秩序的主导权都在我们这边,铸牢两岸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课题与新实践蓄势待发,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进程坚定而有序地展开了。

  基金项目:中央民族大学国家基金预研工作坊项目“行政法团队国家基金预研工作坊”(2024GJYY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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