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 | |
中评月刊:“法理台独”现实危害需密切关注 | |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01:26 |
然而,从学理推导之,台湾当局始终是仰赖更高权威存在的叛乱政权或地方当局,台湾并不具备“国家资格”,台湾也不可能通过非法、无效的“单方独立宣言”取得“国家资格”,因而“法理台独”在目标意义上注定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伪命题”。鉴于狭义的“法理台独”仍会提供国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使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广义的“法理台独”还会持续误导台湾民众国家认同、对国际社会输出错误“台湾现状”认知,“台独”分裂势力为实现“法理台独”目标而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构成我们在反“台独”斗争中需密切关注的“真问题”。 二、作为“伪命题”的“法理台独”:一个不可达致的目标 “法理台独”对“台独”分裂活动而言,并不具有如前“台独”分裂势力所认为的构成性意义,即台湾不可能通过推动“法理台独”分裂活动实现“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成为所谓“名实相符”的“主权国家”的目标。因此,从目标意义上来说,“法理台独”根本是一个“伪命题”。之所以形成这一判断,从学理上讲,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台湾的“现状”并非所谓“事实台独”,所谓“台湾具备国家资格”的说法并不属实。二是,即便台湾当局通过“域内法”的“立改废释”宣布“独立”,台湾地区也不会因此而取得“国家资格”。 (一)台湾不具备“国家资格”:台湾当局的法律地位是叛乱政权或地方当局 准确界定台湾当局的性质,是判定台湾是否具备“国家资格”的关键。根据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⑤即使根据《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的定义,国际法学者也指出“政府”或“与他国交往的能力”等要件当中,仍然包含着政府应当能够不依赖外部势力独立实施实效统治的要求。⑥“台独”分裂势力常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实际统治过台湾”“‘中华民国(台湾)’当局是台湾的实际统治者”为说辞,将台湾当局描述为“实效统治的政府”,进而得出台湾具备“国家资格”的结论,这一论断并不符合事实。回归具体情境,台湾当局在台湾的持续存在总是以更高权威的支持或容忍为前提,其中包括外部势力的军事干预,但更主要的是中国政府对台方针政策的调整。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