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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立法规范建议 | |
http://www.CRNTT.com 2024-05-14 00:02:00 |
注释: 〔1〕张亮、黎东铭:《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保障问题》,《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4期,第21、25和27页。 〔2〕数据来自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 〔3〕〔6〕《2020年粤港澳大湾区分析概览》报告,(主要作者雷介民,2020年4月):https://pdf.dfcfw.com/pdf/H3_AP202010301424878932_1.pdf 〔4〕江启疆等:《谈珠江三角洲经济规划区的地方立法冲突与解决》,《南方经济》1997年第1期,第51页;宋方青:《中国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中法规冲突现象之评析》,《法学》2000年第1期,第9页。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央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1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0-10/11/content_5550408.htm 〔7〕广东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刘程博士也提供了关于地方立法的基本资讯。 〔8〕〔14〕〔24〕〔26〕〔32〕〔36〕参见朱国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法律困境与进路》(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2023学术论文。论坛主题是“打造法治湾区,开创发展新局”,2023 年7月28日在香港城市大学举办)。 〔9〕韦军、何峥嵘:《泛珠三角区域内地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机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46页。 〔10〕〔11〕王崇: 《大湾区立法进路下的法理学思辨与定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146页。 〔12〕关于港澳和广东九市之城市定位和空间布局,参见《规划纲要》第二章第三节“战略定位”,第三章第一节“构建极点带动、轴带支撑网络化空间格局”,以及第二节“完善城市群和城镇发展体系”。 〔13〕根据中央对大湾区的规划,每个大湾区城市均有其定位,通过融合发展让各城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肇庆被定位为大湾区连接大西南的枢纽门户城市、大湾区科技产业创新重要承载地、新能源汽车与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和康养旅游生态名城。中山将成为世界级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综合交通枢纽、产业创新中心和历史文化名城。参见《一文睇晒 大湾区各城市协作互补》,思考香港,2019年2月18日,https://www.thinkhk.com/article/2019-02/18/33002.html 〔15〕参见注11,第147页。 〔16〕冯泽华:《粤港澳大湾区公共卫生区际法律冲突的调适逻辑》,《港澳研究》2023年第1期。 〔17〕《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第35条。 〔18〕《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28条。 〔19〕邹平学:《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的路径探讨》,《青年探索》2022年第4期,第5-9页。 〔20〕《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2年1月9日。 〔21〕《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2023年2月23日。 〔22〕王春业:《论粤港澳大湾区合作视角下深圳先行示范区的法治先行》,《港澳研究》2023年第1期。 〔23〕〔30〕〔31〕屠凯:《论大湾区的规则体系和治理结构》,《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第50页。 〔25〕国外也有制定框架法的实践,如法国的Loi-Cadre, 英文译为 framework law, outline law, 或blueprint law。 〔27〕〔34〕朱国斌、邓凯主编:《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建设:合作与创新》,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7月版,“序”(朱国斌)。 〔28〕冯泽华指出大湾区应转以“详尽型为主、纲领型为辅”的立法形式处理公共卫生的区际法律冲突。参见注18。 〔29〕如:李宏吉:《渖阳经济区开展区域性立法协作的模式与路径选择》,《渖阳干部学刊》2008年第10卷第6期,第41页;张若芸:《地方法治视野下的区域立法合作》,《法制博览》2017年第2期,第191-192页。 〔33〕丘佛梅:《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协同困境与路径》,《特区经济》第12期,第22-25页。 〔35〕参见朱国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法律困境与应对》,《明报》2019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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