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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居民在大陆权利义务实践分析 | |
http://www.CRNTT.com 2021-07-19 00:05:16 |
同等待遇并不完全等同于公民权利义务实践或实现,而是克服政治分歧、身份冲突、户籍限制的政策创新。台湾居民在通常的情况下是以“台湾同胞”的身份存在于中国大陆,这也是一种特别的现象,“台湾同胞”的身份定位主要涉及政治问题及认同问题。而在相关法律中虽被界定为“中国公民”,但在实践中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却是依户籍而界定与落实的,当前对于台湾同胞或台湾居民身份权利的确认,仍是采户籍认定的原则,台湾同胞在大陆地区尚未设有户籍的情况下,其身份仍隶属台湾户籍,不依一般中国公民的规范,被视为一种身份特殊的群体。这也意味着当前制度下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的既有实践与规范之间存在落差。但如前所述,这种落差主要是由于两岸政治分歧和单一户籍准则等造成的。事实上,类似落差也同样存在于台湾,台湾方面除了严格以户籍作为大陆居民获取相应权益的基础条件外,对于已经获得台湾地区户籍和身份证的大陆居民的权利仍有诸多限制,更遑论尚未获得户籍的大陆居民。相比之下,大陆方面除了以“台湾同胞”来表达政治情感和政策包容之外,更是尽可能地采用各种变通方式为在大陆的台湾居民提供便利和保障,使其能够在既有两岸格局下享受两岸的双重利益。当然,这种变通方式均以因地制宜地保障和增进台湾同胞的实际权益为准则,甚至以台湾地区的相应标准作为参照,也就会呈现出相对于大陆居民的超额权益或是相较于台湾地区的权益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既有脉络和困境下,“同等待遇”即是具有替代效应的阶段性、标志性变通之举和政策创新。 同等待遇并不是无差别待遇,是在同等情况下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保障台湾居民在大陆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但其实践或落实的结果却并不等于无差别待遇。一方面,在两岸尚未正式结束敌对状态、国家尚未最终完全统一的情况下,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价值以及两岸分属两个“法域”的客观实际,大陆不得不在台湾居民的政治参与、市场准入等方面做出必要而合理的限制,这些限制并不必然违反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参照大陆居民的公民权利义务实践,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同等待遇是一个相对标准,参照对象不是台湾地区的台湾居民,而是大陆居民,而且前提是“在相同的情况下”。⑤大陆居民的公民权利义务实践基本以户籍为依据,根据户籍地的实际情况而展开,而且“户籍是当前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关键,不但承担了人口登记的功能,还附带了公共服务待遇准入等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⑥但大陆各地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着资源及质量上的诸多差异,要求将大陆所有地区的居民平等的公民权利义务在实践过程中转化为同等的待遇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同等待遇的落实袛能是参照台湾居民在大陆居住地的居民待遇,逐步消除与当地居民公民权利实践的实际结果之间的落差。 同等待遇是要逐步达到与大陆居民实现其公民权利义务后所形成的待遇相同的状态和效果。当前台湾居民在大陆权利义务实践受限可能是必要而合理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限制也在逐渐减少。自两岸开放民间交往交流以来,大陆方面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持续推进对于台湾居民的权益保障,台湾居民在大陆各领域实际所获得的待遇与大陆居民的待遇之间的差异和差距在逐渐缩小。从法理或者逻辑上而言,台湾居民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管辖范围内的权利义务是先在的,在实践中应是逐渐被恢复的,相应的限制应是逐步被消除的,但由于国家尚未完全统一及台湾当局尚且有效管辖台湾居民的特殊情况,在大陆既有的公民权利义务实践体系中,大陆方面采取“同等待遇”的创新路径来达到如同台湾居民实践了其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相关限制被消除后的实际效果。然而,无论是既有权利义务的恢复,还是“必要而合理”的限制的消除,或是“同等待遇”的落实,都是渐进的,最终的效果也是一致的,最终也将达到逻辑、法理与现实的契合。因此,十九大报告提出“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能够成为保障和推进台湾同胞权利义务实现的务实、严谨和负责的政策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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