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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蔡政府“不当党产条例”剑指何方

http://www.CRNTT.com   2016-11-17 00:19:59  


 
  一、规避责任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李登辉时期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3条第三项所言:“国家统一前,下列债务不予处理:

  (一)民国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之外币债券及民国三十八年黄金短期公债。

  (二)‘国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机构在大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

  而“司法院大法官”也曾针对本条,写出了“释字475号”为其法条具备“合宪性”。解释文谓:“ 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陆地区发行之‘国库’债券,系基于当时‘国家’筹措财源之需要,且以包括当时大陆地区之税收及‘国家’资产为清偿之担保,其金额至巨。嗣因‘国家’发生重大变故,政府迁台,此一债券担保之基础今已变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偿,势必造成台湾地区人民税负之沉重负担,显违公平原则。”

  简言之,大法官们的意思就是:“要小小一个台湾地区,偿还全中国的债务,对台湾地区而言太不公平。”然而,当时的台湾,也同时享用了全中国的资产,这是否也属于不公平之事?台湾地区数十年来对相关议题,司法、立法、行政当局的集体“甩锅”行径,令人不得不感叹,所谓的“转型正义”,遇到大陆永远会转弯。

  再者,法条中“国家统一前”,这种用语,应该要建立在台湾政府有积极促成两岸统一的各项举措,才能成立。试问,从李登辉到蔡英文,台湾有哪一位领导人,有真正为两岸统一铺平道路?事实上,台湾政坛,无论蓝绿两党,都抗拒与大陆进行统一。那法条的“国家统一前”,只是一纸虚文,是政府用来恶意赖帐的托辞。

  台湾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储备黄金超过一千万两,外汇也超过一千亿美金。有此雄厚的经济基础,不应继续主张上述债务过于沉重。转型正义,必须一体适用,断无忽视自身责任之理。曾购买政府200亿台币黄金公债的国民党,某种程度上也是此法的“受害者”。台湾当局如真想展现足以受人尊敬的民主法治,则应与大陆当局协商处理上述债务,修改或废除“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3条,这个政府推诿塞责的恶法,就势在必行。甚至比清算单一政党党产还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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