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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杂志:两岸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共识 | |
http://www.CRNTT.com 2015-07-10 00:42:31 |
两岸现行“宪法”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共识 两岸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有着明确的共识和相当一致的规定。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在第4条至第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妇女平等权以及男女婚姻自由权等。其后,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几经修改,至今在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方面的规定日趋完善。1982年全面修订该宪法时,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由第3章前移至第2章,并以18个条文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也做了专门规定。2004年修宪时,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郑重宣告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目标。” 台湾地区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在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宪法草案案》基础上制定的,其中,对基本人权保障的规定,包含了许多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当时的主张和要求,在战后各国制定的宪法中,居于领先地位。该“宪法”将“人民之权利义务”作为第2章,列于第1章“总纲”之后,并以16个条文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人民的基本人权。在列举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秘密通讯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考试服公职权、受教育权、请求赔偿权等基本权利自由后,还专条兜底规定:“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第22条)台湾司法院的大法官们多年来也孜孜不倦地通过一次次的“释宪”,不断明确和扩大了基本人权的保障范围。 综观两岸现行“宪法”有关基本人权保障的规定,都服膺《世界人权宣言》所弘扬的人权精神,都对《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保障基本人权”的宗旨予以充分肯定,都对各项国际人权公约予以充分尊重。可以说,在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方面,两岸具有明确的宪法共识。当然,两岸现行“宪法”由于制定的背景和时空有别,在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差异。这需要在今后的互动中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整个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中国人的基本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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